Page 18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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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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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該帳戶 可以 辦理現金 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 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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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用存款 帳戶 用於 辦 理各 項專 用 資 金的 收付 ,不 得 辦 理現金 收付 業務 。
臨 時存款 帳戶 用於 辦 理 臨 時機構以及存款人 臨 時經營活動發生的 資 金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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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臨時存款 帳戶 的有 效期 最長不得超 過 2 年 。
(二)銀行結算帳戶的管理
1. 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算帳戶
負 責監督、
、 臨 時存款
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 的開立和 使 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檢查 銀行結 負 責基本存款 的開立和 帳戶 使 用,對銀行結 帳戶
和預 算單 位 專 用存款 帳戶 開 戶 登記 證的管理,對存款人、銀行 違 反 銀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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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帳戶 管理規定的行為 予以處罰 。
2. 開戶銀行的管理
銀行 負 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 算帳戶 開立和 使 用的管理,監督和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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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執行法律法規的 情況 ,糾正違規開立和 使用銀行結 算帳戶 的行為 。
銀行應 明 確 專 人 負 責銀行結 算帳戶 的開立、 使 用和 撤銷 的審 查 和管
理, 建 立 健 全開 銷 戶 登記 制度, 建 立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 檔 案,按會 計 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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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的保管
為銀行結
期限
管理
算帳戶
算帳戶
後
10
進行管理。銀行結
年
撤銷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 單 位銀行結 算帳戶 實行年 檢 制度, 檢查 開立的銀行
結 算帳戶 的 合 規性,核實開 戶資料 的 真 實性 ; 對 違 反 規定開立的 單 位銀行
結 算帳戶 ,應 予 以 撤銷 。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 算帳戶 的 資料 變動 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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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34 條。
240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
241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242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57 條至第 59 條。
243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60 條。
244
參閱《人民幣銀行結 算帳戶 管理辦法》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