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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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81



                           進行  資 金 劃撥   。大  額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   又 稱批發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是
                           為貨幣、黃金、外匯、商             品 市場的經     紀 商與   交易  商及商業銀行等大          客戶  服
                           務的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大     額 電子   資 金 劃撥   系統是一國      支付  系統的核心。
                           如美  國的  「聯儲    電劃系統     」(Federal wire, Fedwire)  、「清算  所銀行間    支付  系

                           統」(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 CHIPS)  ,英國的   「票  據交換
                           所自動   收付  系統   」(The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CHAPS)
                           等。
                               就 電子   資 金 劃撥  的法律    特 徵 而言,    電子   資 金 劃撥  具有   無因  性和不可     撤

                                                                  客戶
                                   謂無因
                           銷 性。所
                                                              中,
                                                 成 收 款人即
                                          劃撥完
                                                                                。而不可
                           劃撥  原 因 ,一經    性是指    電子  資 金 劃撥 取 得 資 金的   輸 入 指 令 時不   得 亦 無 需 注 明
                                                                                             性則
                                                                                         撤銷
                                                                       完 整 權利
                                                                           269
                           來源於   電子   劃撥  過程   乃 瞬 間 完 成,   欠缺  撤銷   的可能     ; 當 然 , 若 需要    糾 正
                                                270
                           電子  劃撥  錯誤  是可行的       ,但將    構成  另一法律關係,需         特別謹慎。
                               早在   1978  年美國便頒布了《        電子  資金劃撥     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of 1978)   以保護  零散戶在電子     資金劃撥     中的  權益  。1989  年最   新修訂的美
                           國《統一商法      典第   4A  編—資金劃撥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4A-
                           Funds Transfers)   中對大  額電子  資金劃撥    進行了規範。此外,           1989  年英國制
                           定《  票據交換所自動        收付  系統   清算  規則》   (CHAPS rule)  ,用來調整其大       額電
                                 。另外,     1997  年由  聯合  國國  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正式  公布
                           子劃撥
                                                南》(Legal Guide on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s) (1986
                                          法律指
                           《電子
                           年獲得   資金劃撥   准),就   電子  手段   劃撥資   金而   引發的法律      問題進行    討論,並     提
                                 大會批
                           出解決這    些問  題的方法,供各國立法            參考  。
                               於中國,     80  年代  後金融   電子  化發展    迅速,為    提高支付     系統  清算效率     ,
                           防 範金融   風 險 ,加   強 監管   效 能,原    先 建 制之   支付  系統已有     改 造 之 必 要,   因

                           此於   2000  年  10  月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定位,於借                  鑒先進國家之       技術


                           269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19  條第  2  項:「發起行  執行通過安全程  式的電子  支付  指令後,客
                            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         支付  指令。」
                           270
                            參閱《   電子  支付  指引  》第  43  條:  「接  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  控制度等原因對      電子  支付  指令
                            未執  行、  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        使客戶款項未準確      入帳  的,應及時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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