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中國金融法
P. 1039

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29



                                   刑事  裁定;
                               (2)   被告高遠犯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判處有期     徒刑10  年,   並處罰金    45
                                   萬元  ;
                               (3)   對 被  告 高 遠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之犯罪所       得予  以  追 繳 , 返  還 給被害

                                   人。



                           (三)分析解說  本案  在一  審 、二  審 程式中,人民法     院均認    定 被 告 之行為    構 成集   資 詐騙



                               判 處 被 告死
                           罪,
                                                                                    院 之 終 審 判 決
                           中 認 定 被 告 之行為  刑。但最 構 成非法  終 在 死 刑 覆核 存款罪,從而  程式中,最高人民法  「 刀 下 留 人 」 , 判 處 被
                                                          公眾
                                                     吸收
                           告有期   徒刑   10  年。  由此可   見,兩個罪名       確實具有一定之相         似性,惟基於       兩
                           者之最高刑相       差甚遠   ,是   故 適 用法律時,必        須 嚴 格 按 照 兩 個罪名不同之犯
                           罪 構  成進行   準確   適 用。關於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與集      資  詐騙罪之     區  別如
                           下:

                             1.   犯罪之目的不同


                                                                                           公眾
                               集 資 詐騙罪之犯罪目的是非法  企圖  透 過 吸收  或 變相 占 有所  募 集之  存款之 資 金 ; 而非法  吸收  營 利 ,例 存
                                                                  公眾
                           款罪之目的則是
                                                              吸收
                                                                              方 式,進行
                           如:

                                       本之區別。
                           這是二罪最根  低息  攬 儲 、高  息 放 貸 ,在主觀   上並  不具有非法      占 有 公眾   存款之目的,
                             2.   犯罪行為之具體實施方法不同


                               集 資 詐騙罪之行為人必          須 使 用詐騙之     方 法,例如:編        造 謊 言、   捏 造 事
                           實 或  者 隱 瞞真  相等   方  法 ;  而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是指        未 經主管機關      批
                           准 ,向社會不      特 定對  象 吸收   資 金,出具     憑證   , 承 諾 在一定期     限內   還 本 付息
                           之活動   ,並不以行為人        使用詐騙     方法作為    構成犯罪的要       件之一。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