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中國金融法
P. 1039
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29
刑事 裁定;
(2) 被告高遠犯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判處有期 徒刑10 年, 並處罰金 45
萬元 ;
(3) 對 被 告 高 遠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之犯罪所 得予 以 追 繳 , 返 還 給被害
人。
(三)分析解說 本案 在一 審 、二 審 程式中,人民法 院均認 定 被 告 之行為 構 成集 資 詐騙
判 處 被 告死
罪,
院 之 終 審 判 決
中 認 定 被 告 之行為 刑。但最 構 成非法 終 在 死 刑 覆核 存款罪,從而 程式中,最高人民法 「 刀 下 留 人 」 , 判 處 被
公眾
吸收
告有期 徒刑 10 年。 由此可 見,兩個罪名 確實具有一定之相 似性,惟基於 兩
者之最高刑相 差甚遠 ,是 故 適 用法律時,必 須 嚴 格 按 照 兩 個罪名不同之犯
罪 構 成進行 準確 適 用。關於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與集 資 詐騙罪之 區 別如
下:
1. 犯罪之目的不同
公眾
集 資 詐騙罪之犯罪目的是非法 企圖 透 過 吸收 或 變相 占 有所 募 集之 存款之 資 金 ; 而非法 吸收 營 利 ,例 存
公眾
款罪之目的則是
吸收
方 式,進行
如:
本之區別。
這是二罪最根 低息 攬 儲 、高 息 放 貸 ,在主觀 上並 不具有非法 占 有 公眾 存款之目的,
2. 犯罪行為之具體實施方法不同
集 資 詐騙罪之行為人必 須 使 用詐騙之 方 法,例如:編 造 謊 言、 捏 造 事
實 或 者 隱 瞞真 相等 方 法 ; 而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是指 未 經主管機關 批
准 ,向社會不 特 定對 象 吸收 資 金,出具 憑證 , 承 諾 在一定期 限內 還 本 付息
之活動 ,並不以行為人 使用詐騙 方法作為 構成犯罪的要 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