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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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 2003 年 10 月 31 日通過《 聯合國 反腐敗 公約》,這是第
一個全 球性之反腐敗 法律 文件 ,中國政府於 2003 年 12 月 10 日簽署該公
約 。 該公 約 在序言中要 求 各 締 約 國 「 關 注 腐敗 與其他形式之犯罪, 特 別是
與有組 織 犯罪和 包括洗錢 在 內 之經濟犯罪的 聯 繫 」 , 並 在第三章 「 定罪和
執法」第 23 條對 「犯罪所 得之洗錢 行為 」進行定義, 即洗錢 為:
得 ,為
知 財 產為犯罪所
( 一 )明
任 何 參 與實 施上 游 犯罪者逃 隱 瞞 或 掩飾 該財 產之非法 果 而轉 來 源, 或 或 為 協 助
該財
換
避 其行為之法律後
轉移
產;
( 二 )明 知 財 產為犯罪所 得 而 隱 瞞 或 掩飾 該財 產之 真 實 性質 、 來 源、所在
地、處分、轉移、所有 權或 有關之 權利;
(三)在得到財產時, 明知其為犯罪所 得而仍獲 取、占有或使 用;
( 四 ) 對 洗錢 犯罪之 參 與、 協 同 或 者共 謀 實 施 、實 施未 遂 以及 協 助 、 教
唆 、 便 利 和 參 謀 實 施 。其中前二種 洗錢 行為 屬 法定,後 兩 種 洗錢 行
為可以在 符 合 本 國法律制度基 本 概念之 情 況下, 允 許 締 約 國進行 選
擇,是任意 選擇 條款。
為
上
貪
列
確
立之
犯罪,
約
罪, 《 聯 合國 反 腐敗 約 公 約 》要 求 各 締 約 國 均應 游 當規定最為 即該公 廣 泛 之 上 游 犯
至
少
應將該公
立之各類犯罪
確
污 、 賄賂 、 濫 用 職 權 、 影響 力交易、 資 產非法增加、 妨害 司法等犯罪, 咸
應 成為 洗錢 罪之 上 游 罪 內容 。最為重要者, 該公 約 第五章規定 「資 產的 追
回 」 ,其中 除 規定 資 產之 追 回 機制 包括資 產之 沒收 外,關於 資 產之 返 還 和
處分亦作出 詳 細 規定。 「資 產的 追 回 」 規定,不但為 流入 國外 資 金之 返 還
提供法律保障, 並確 立了資 產追回之國 際合作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