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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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        2003  年  10  月  31  日通過《  聯合國  反腐敗   公約》,這是第

                        一個全   球性之反腐敗       法律   文件  ,中國政府於        2003  年  12  月  10  日簽署該公
                        約 。 該公   約 在序言中要      求 各 締 約 國 「 關 注 腐敗    與其他形式之犯罪,           特 別是
                        與有組   織 犯罪和    包括洗錢     在 內 之經濟犯罪的        聯 繫 」 , 並 在第三章      「 定罪和
                        執法」第     23  條對  「犯罪所   得之洗錢     行為  」進行定義,       即洗錢    為:

                                                得 ,為
                                 知 財 產為犯罪所
                        ( 一 )明
                              任 何 參 與實   施上   游 犯罪者逃   隱 瞞 或 掩飾   該財  產之非法  果 而轉  來 源, 或  或 為 協 助
                                                                                          該財
                                                                                 換
                                                         避 其行為之法律後
                                                                                      轉移
                              產;
                        ( 二 )明   知 財 產為犯罪所      得 而 隱 瞞 或 掩飾    該財  產之  真 實 性質   、 來 源、所在
                              地、處分、轉移、所有            權或  有關之    權利;
                        (三)在得到財產時,           明知其為犯罪所        得而仍獲     取、占有或使       用;
                        (  四 )  對 洗錢  犯罪之   參  與、  協 同  或 者共   謀  實 施  、實  施未  遂  以及  協 助  、 教
                              唆 、 便 利 和 參 謀 實 施 。其中前二種         洗錢   行為  屬 法定,後     兩  種 洗錢  行

                              為可以在     符 合 本 國法律制度基        本 概念之    情 況下,    允 許 締 約  國進行   選
                              擇,是任意      選擇  條款。



                                                               為
                                                                 上
                                                                                            貪
                                                            列
                                                                                      確
                                                                                        立之
                                                                      犯罪,
                                                                                   約
                        罪,  《  聯  合國  反  腐敗  約  公  約  》要  求  各  締  約  國  均應 游  當規定最為  即該公  廣  泛  之  上  游  犯
                            至
                               少
                                 應將該公
                                               立之各類犯罪
                                            確
                        污 、 賄賂   、 濫 用 職 權 、 影響   力交易、     資 產非法增加、        妨害  司法等犯罪,       咸
                        應 成為  洗錢   罪之  上 游 罪 內容   。最為重要者,         該公  約 第五章規定       「資  產的  追
                        回 」 ,其中    除 規定  資 產之   追 回 機制   包括資    產之  沒收  外,關於     資 產之   返 還 和
                        處分亦作出      詳 細 規定。    「資  產的   追 回 」 規定,不但為        流入  國外   資 金之  返 還
                        提供法律保障,        並確  立了資    產追回之國     際合作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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