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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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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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詐騙罪    」   ?二者相     異之罪名    涉及被告之最高刑罰為             10  年有期   徒刑或死
                           刑。
                               此外,    本案  值  得  關 注  之 另  一個問題,在於司法的           價 值  取 向問題。例
                           如:  浙江省   高級人民法      院、浙江省      人民  檢察   院、浙江省     公安   廳在   2008  年  12

                           月 聯  合發布《關於當前         辦  理集  資  類刑事   案件   適  用法律   若干   問題的會     議 紀
                           要》,   內容   要 求 突 出重   點 , 打擊少    數 , 維 護 穩 定,對於為生產經           營 所需而
                           向不  特 定人員    籌 集部分    資 金之行為,不       輕 易 動 用刑罰,防       止 因機   械執  法 擴
                           大 打擊  面,   影響  企業  經 營 和社會     穩 定。根據《關於當前           辦 理集  資 類刑事    案

                                                                                         承 諾還
                                                                                               本
                                          問題的會
                           件 適 用法律
                                                                              之人員如
                           分紅或者付息     若干 之方法,向相對   議 紀要》規定, 固定之人員   ( 「 為生產經  圍內  營 所需,以  職工、親友
                                                                   一定範
                           等)   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之生產經                營活動   ,因經    營虧損或    者資金周轉困
                           難 而 未能  及時   兌付  本 息 引 發 糾紛    者,  應 當作為民     間借貸    糾紛  處理。對此類
                           案件  ,不  能僅僅    因為  借 款人   或借   款單位   負 責人出    走 ,就   認 定為非法     吸收  公
                           眾 存款犯罪     或 者集  資 詐騙犯罪。       」 此外,   並 規定   「 為生產經     營 所需,以     承
                           諾還  本 分 紅 或 者 付息   之 方 法,向社會不        特 定物   件 籌 集 資 金,主要用於合法
                           之生產經    營 活動   ,因經    營 虧 損或   者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而 未能    及時  兌付   本 息 引 發

                           糾紛  者,一    般 可不作為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犯罪     案件  處理。但對於其中後           果
                                   社會   穩 定者,    應 當 按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犯罪處理。        」 從而   按 照 此
                           嚴 重 影響
                                                                                         ,用
                           一 精神
                                                    穩
                                                               可以不作為非法
                                                             般
                                                      定,一
                                        重
                                 沒
                                                                                    公眾
                                    有
                                      嚴
                           法,又   , 即 便 是向社會不  影響  社會  特 定對  象 籌 集 資 金,  只 要 承 諾還 吸收  本 付息  存款罪處  途 合
                           理。  簡 易之,如     何 從立法    層次來明確區       別 「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 與合法
                           正常之民    間借貸    之問題,    急待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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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浙江麗水杜  益敏案中,  杜益敏利用   支付  高額利息的方式     ,非法集資   達  7  億元,
                            且其偽造   相關房地產項目,      存在欺騙性。     浙江麗水   市中院和   浙江省   高院  二審均認定   杜益敏
                            所犯  乃「集資   詐騙罪」,   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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