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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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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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詐騙罪 」 ?二者相 異之罪名 涉及被告之最高刑罰為 10 年有期 徒刑或死
刑。
此外, 本案 值 得 關 注 之 另 一個問題,在於司法的 價 值 取 向問題。例
如: 浙江省 高級人民法 院、浙江省 人民 檢察 院、浙江省 公安 廳在 2008 年 12
月 聯 合發布《關於當前 辦 理集 資 類刑事 案件 適 用法律 若干 問題的會 議 紀
要》, 內容 要 求 突 出重 點 , 打擊少 數 , 維 護 穩 定,對於為生產經 營 所需而
向不 特 定人員 籌 集部分 資 金之行為,不 輕 易 動 用刑罰,防 止 因機 械執 法 擴
大 打擊 面, 影響 企業 經 營 和社會 穩 定。根據《關於當前 辦 理集 資 類刑事 案
承 諾還
本
問題的會
件 適 用法律
之人員如
分紅或者付息 若干 之方法,向相對 議 紀要》規定, 固定之人員 ( 「 為生產經 圍內 營 所需,以 職工、親友
一定範
等) 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之生產經 營活動 ,因經 營虧損或 者資金周轉困
難 而 未能 及時 兌付 本 息 引 發 糾紛 者, 應 當作為民 間借貸 糾紛 處理。對此類
案件 ,不 能僅僅 因為 借 款人 或借 款單位 負 責人出 走 ,就 認 定為非法 吸收 公
眾 存款犯罪 或 者集 資 詐騙犯罪。 」 此外, 並 規定 「 為生產經 營 所需,以 承
諾還 本 分 紅 或 者 付息 之 方 法,向社會不 特 定物 件 籌 集 資 金,主要用於合法
之生產經 營 活動 ,因經 營 虧 損或 者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而 未能 及時 兌付 本 息 引 發
糾紛 者,一 般 可不作為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犯罪 案件 處理。但對於其中後 果
社會 穩 定者, 應 當 按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犯罪處理。 」 從而 按 照 此
嚴 重 影響
,用
一 精神
穩
可以不作為非法
般
定,一
重
沒
公眾
有
嚴
法,又 , 即 便 是向社會不 影響 社會 特 定對 象 籌 集 資 金, 只 要 承 諾還 吸收 本 付息 存款罪處 途 合
理。 簡 易之,如 何 從立法 層次來明確區 別 「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 與合法
正常之民 間借貸 之問題, 急待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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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浙江麗水杜 益敏案中, 杜益敏利用 支付 高額利息的方式 ,非法集資 達 7 億元,
且其偽造 相關房地產項目, 存在欺騙性。 浙江麗水 市中院和 浙江省 高院 二審均認定 杜益敏
所犯 乃「集資 詐騙罪」, 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