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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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侵犯之客體不同

                            集 資 詐騙罪    侵 犯的是    複雜客    體,不   僅侵   犯國家之     資 金 募 集管理秩序,
                        亦 侵 犯 公私財    產 權利;    而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侵 犯的是單一      客 體,   即 國家
                        之金融   儲蓄  管理秩序。

                            本案  中,   被 告 將 非法融    得 之所謂    「 邀 會 」 款,   另 以 「 放會    」 款之形式
                        放出,其     並 不具有非法      占 有之目的,同時亦          未 實 施 所謂之    「 詐騙   」手段   ,
                                                                           「 邀 會 」 款之
                        況 被 告 實 施 犯罪行為之目的,  定為非法  吸收  應 當是在  存款罪、而非集  「 放會  」 款和  資詐騙罪。     間 獲 取
                        「利
                            差」,故應認
                                                      公眾
                        (四)未盡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法民間借貸之認定


                            此一問題在中國         江浙  、 福 建、   廣 東 等經濟發     達 地 區 , 尤 其是民     間 融 資
                        活動較   為 普遍   之地  區 ,具有    十 分重要之意義。         截 至 筆 者完成    本 書 內容   時,
                        有一  起正在審理但       尚未  審結之案例,       即頗具代表      性。
                            2007  年  2  月,  浙江  「東陽富姐     」吳英   以「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被  東
                        陽市人民    檢察   院 (初級)   起訴  。2008  年  11  月,  她以「集資詐騙罪        」被  金華市

                        人民  檢察  院 (  中級)   起訴  。2009  年  4  月,  被羈押  了  2  年之  吳英  ,在  浙江省  金
                        華市中   級 人民法    院公   開 受 審 。 檢察   院 指控   吳英  犯有  「 集 資 詐騙    」 ,因  該案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間借貸
                                                         正 常之民
                                                                               爭 論 焦 點 之一,
                                         無 罪,
                                                                        。 本案
                        惟 其 辯 護 人 辯 稱其  故 一 旦 罪名成立, 認 為這是  吳英  有可  能被判  處 無 期 徒 刑 甚 至 死 刑,
                                                                                       30
                        在於所謂     「  社會  公眾」   意義   上 之  「 不 特 定對  象」   的 準確含    義為  何   ? 對於
                        「 不 特 定對   象」  之定義    將涉  及 「 罪與非罪      」 之界  線 。 本案   爭 論 焦 點 之二,
                        在於  若 吳英   構 成犯罪,則其       應 當 構 成者為     「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    」或「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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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河北  大午集團董事長孫大     午案,即是因為孫大      午在企業經營     困難  之際,除向親    朋好
                                                                      從而被法院認定為集資對象「不
                         友、企業
                                屬於「社會公
                                           眾」,最後以非法
                         特定」,   員工借貸   外,  另向企業   附近村民進行 吸收公  借貸 眾存款  融資,  罪判處相應刑罰。  但據浙江  義務、
                         溫州  等民  間借貸發達   地區的企業    家指稱,如    僅以借貸   對象  來認定罪與非罪,      恐怕  相當多  企
                         業家皆有可能     被認定具有犯罪     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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