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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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27



                           被 告 高 遠 以高   額 「 尾 息 」 ( 即利  息 )   為 誘 餌 , 利 用 「 經濟  互助  會 」 之形式,
                           採取「   會書」承     諾之方法,     先後「邀會」41        組,其中     5  萬元  1  組,  3  萬元  2
                           組,  2  萬元  5  組,  1  萬元  22  組,  5  千元  2  組,  2  千元  5  組,  1  千元  3  組,  5  百
                           元  1  組。  「邀會」金額       3,394.345  萬元  ,加  上邀徐師   有等    6  人會款   9.94  萬

                           元,共非法集      資總金    額為   3,404.285  萬元  ,放出會款總金      額為   3,222.6  萬元  ,
                           扣 除「  放會   」 款,高   遠 共非法    占 有他人    「上   會 」 款  181.685  萬元  。此外,
                           1993  年  6  月至  1996  年  12  月期  間,被告高遠接受他人同類型之             「邀會」,
                           共  「上  會  」  600  組,  「上  會  」  總金  額  5,840.3803  萬元  ,  得  會款總金   額

                                                   3
                                     萬元
                           5,703.8285
                                                     9
                           以高  息為誘餌,騙    。1996 取王雲 年 等  月至  1997  年  1  月期  間,高  遠以周轉會款為名,  ,以會  帳充
                                                                   萬元
                                                       人現款
                                                                       ,後稱
                                                                              無力償還
                                                               53.8
                           抵  46.09  萬元  ,另有  7.71  萬元  至今不能歸還。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安 徽省   六安  地 區 中 級 人民法    院認   為:  被 告 高 遠 以 「 邀 會 」 之形式集       資

                           詐騙   181.685  萬元  ,並大肆用於個人及家          庭揮霍,至案       發時  仍拒不退還,從
                           而導致張聯     因自殺致殘,何秀如自殺死亡,並間                   接造成    6  人自殺而死、2      人
                           自殺被他人
                                                                                               區
                           之社會   穩 定、經濟發展、金融秩序 搶救  未成、  1  人被殺,同時  均造  給蘇埠  地區及與 ,其行為  蘇埠  相鄰之部分地  資 詐
                                                                                    已 構 成集
                                                                成 嚴 重 危害
                           騙罪。   且 集 資 詐騙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應依   法懲處。     依照  《刑
                           法》第    192  條、第   199  條、第   57  條第  1  款、第  64  條之規定,於       1999  年  3
                           月  10  日判決如下:

                               (1)   被告高遠犯集     資詐騙罪,     判處死刑,      剝奪   政治  權利  終身,並處沒收
                                   財產10  萬元  ;
                               (2)   追繳被告高遠之非法所         得181  萬6,850  元。
                               一 審 宣 判 後,   被 告 高 遠 不 服 ,向    安 徽省   高 級 人民法    院 提出  上 訴 。 被 告

                           高 遠 上 訴 提出:    蘇埠鎮    其他會   首 之 「 邀 會 」 行為,     均被   法 院認  定為非法     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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