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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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27
被 告 高 遠 以高 額 「 尾 息 」 ( 即利 息 ) 為 誘 餌 , 利 用 「 經濟 互助 會 」 之形式,
採取「 會書」承 諾之方法, 先後「邀會」41 組,其中 5 萬元 1 組, 3 萬元 2
組, 2 萬元 5 組, 1 萬元 22 組, 5 千元 2 組, 2 千元 5 組, 1 千元 3 組, 5 百
元 1 組。 「邀會」金額 3,394.345 萬元 ,加 上邀徐師 有等 6 人會款 9.94 萬
元,共非法集 資總金 額為 3,404.285 萬元 ,放出會款總金 額為 3,222.6 萬元 ,
扣 除「 放會 」 款,高 遠 共非法 占 有他人 「上 會 」 款 181.685 萬元 。此外,
1993 年 6 月至 1996 年 12 月期 間,被告高遠接受他人同類型之 「邀會」,
共 「上 會 」 600 組, 「上 會 」 總金 額 5,840.3803 萬元 , 得 會款總金 額
3
萬元
5,703.8285
9
以高 息為誘餌,騙 。1996 取王雲 年 等 月至 1997 年 1 月期 間,高 遠以周轉會款為名, ,以會 帳充
萬元
人現款
,後稱
無力償還
53.8
抵 46.09 萬元 ,另有 7.71 萬元 至今不能歸還。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安 徽省 六安 地 區 中 級 人民法 院認 為: 被 告 高 遠 以 「 邀 會 」 之形式集 資
詐騙 181.685 萬元 ,並大肆用於個人及家 庭揮霍,至案 發時 仍拒不退還,從
而導致張聯 因自殺致殘,何秀如自殺死亡,並間 接造成 6 人自殺而死、2 人
自殺被他人
區
之社會 穩 定、經濟發展、金融秩序 搶救 未成、 1 人被殺,同時 均造 給蘇埠 地區及與 ,其行為 蘇埠 相鄰之部分地 資 詐
已 構 成集
成 嚴 重 危害
騙罪。 且 集 資 詐騙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應依 法懲處。 依照 《刑
法》第 192 條、第 199 條、第 57 條第 1 款、第 64 條之規定,於 1999 年 3
月 10 日判決如下:
(1) 被告高遠犯集 資詐騙罪, 判處死刑, 剝奪 政治 權利 終身,並處沒收
財產10 萬元 ;
(2) 追繳被告高遠之非法所 得181 萬6,850 元。
一 審 宣 判 後, 被 告 高 遠 不 服 ,向 安 徽省 高 級 人民法 院 提出 上 訴 。 被 告
高 遠 上 訴 提出: 蘇埠鎮 其他會 首 之 「 邀 會 」 行為, 均被 法 院認 定為非法 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