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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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23
意造成財產損失 之保 險事故,騙 取保險金;(5) 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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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死亡、傷殘 或者疾病 、騙 取保險金 。惟須詐騙保 險金數額較大者,
始構成犯罪,這是 區分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
對保 險詐騙罪之處罰,《刑法》第 198 條規定, 數額較大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金 ;數 額巨 大或者
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處 5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
元以下罰金 ;數 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別嚴重情節者,處 10 年以 上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 財產。單位犯 本罪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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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負
單位
直接
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有期 判處罰金, 並對其 ;數 額巨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大或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處 責任人員,處 5 年以 上 年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數 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別嚴重情節者,處 10 年以 上
有期 徒刑。
最後, 應補充 說明者,《刑法》第 199 條規定,犯第 192 條「集資詐
騙罪 」、第 194 條「票 據詐騙罪 」及「金融 憑證 詐騙罪 」、第 195 條「信
用 證 詐騙罪 」 等罪,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並且給 國家和人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別重大 損
失 者,處 無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並 處 沒收 財 產。但針對 死 刑之 適 用,最高人
民法 院 《全國法 院 審 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 作 座談 會紀要》 特 別規定,金融詐
騙犯罪的 數 額 特 別 巨 大不是 判 處 死 刑的 惟 一 標準 , 只 有詐騙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並且給
數 額 特 別 巨 大,但
適 用 死 刑。對於犯罪 國家和人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別重大 損失」 的犯罪分 後, 子 , 才 能依 法 選擇
追 回 損失或
者 損失
追 繳 、 退賠
不大者,一 般 不 應 當 判 處 死 刑立 即 執 行 ; 對具有法定從 輕 、 減 輕 處罰 情 節
者,一 般不應當判處死刑。此外,《刑法》第 200 條並規定,單位犯第 192
條「集資詐騙罪 」、第 194 條「票 據詐騙罪 」及「金融 憑證 詐騙罪 」、第
195 條「信 用證詐騙罪 」等罪,對單位 判處罰金,而對其 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數 額巨 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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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 財產損 失之保 險事故,或者 投保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險人
死亡 、傷殘 或者 疾病 ,以騙 取保險金者,若同 時構成 其他 犯罪者,依照 數罪並罰之規定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