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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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用卡詐騙罪



                            信 用 卡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            占 有為目的,進行        信 用 卡 詐騙    活動  , 數 額

                        較大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 罪犯罪主體為一         般  主體,但     限 於  自然  人,單位不       能  成為  本 罪之主


                        體。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是故意,      且具有非法      占有之目的。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金融機      構信   用  卡 管理秩序以及       公私財    產  權
                        利。


                          4.   犯罪客觀要件

                                                         用 信 用 卡 進行詐騙

                                                                                     :(1)
                        為。《刑法》第  本 罪行為人在  196  客 觀 上 實 施了利  信用卡詐騙之具體行為,    活動  , 數 額 較 大之行 使用
                                            條列舉
                                                                                包括
                                                  了四種
                        偽造  之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虛假  之身分證明      騙領之信用卡者;(2)          使用作   廢
                        之信用卡;     (3)   冒用他人  信用卡;     (4)   使用信用卡進行     惡意透支     。所謂   「惡意
                        透支  」  ,是指   持  卡 人以非法     占 有為目的,       超 過規定    限  額 或  者規定期    限 透
                        支 , 並且   經發  卡銀  行 催 收 後 仍 不 歸還    之行為。     惟 進行   信 用 卡 詐騙,    須 達 到
                        數額較大,始       構成犯罪,這是        區分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
                            對信用卡詐騙罪之處罰,《刑法》第                    196  條規定,    數額較大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數  額巨  大或

                        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處         5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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