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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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卡詐騙罪
信 用 卡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 占 有為目的,進行 信 用 卡 詐騙 活動 , 數 額
較大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 罪犯罪主體為一 般 主體,但 限 於 自然 人,單位不 能 成為 本 罪之主
體。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是故意, 且具有非法 占有之目的。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金融機 構信 用 卡 管理秩序以及 公私財 產 權
利。
4. 犯罪客觀要件
用 信 用 卡 進行詐騙
:(1)
為。《刑法》第 本 罪行為人在 196 客 觀 上 實 施了利 信用卡詐騙之具體行為, 活動 , 數 額 較 大之行 使用
條列舉
包括
了四種
偽造 之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虛假 之身分證明 騙領之信用卡者;(2) 使用作 廢
之信用卡; (3) 冒用他人 信用卡; (4) 使用信用卡進行 惡意透支 。所謂 「惡意
透支 」 ,是指 持 卡 人以非法 占 有為目的, 超 過規定 限 額 或 者規定期 限 透
支 , 並且 經發 卡銀 行 催 收 後 仍 不 歸還 之行為。 惟 進行 信 用 卡 詐騙, 須 達 到
數額較大,始 構成犯罪,這是 區分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
對信用卡詐騙罪之處罰,《刑法》第 196 條規定, 數額較大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數 額巨 大或
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處 5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