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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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15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使   用詐騙    方  法非法集    資 ,  數 額  較 大之行
                           為。所謂    「使   用詐騙   方 法 」 ,是指行為人以編           造 謊 言、   捏 造 事實   或 者 隱 瞞
                           真 相等  欺 騙 方 法。而集      資 詐騙行為,      須 數 額 較 大者始     構 成犯罪,這是       區 別

                           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
                               對集  資詐騙罪之處罰,《刑法》第                192  條規定,    數額較大者,處         5  年
                                                       2
                                                                          以下罰金
                                   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有期  嚴重情節者,處        ,並處    上  萬元  年以下有期 以上  20  萬元 徒刑,  並處  5 ;數  額巨  大或者
                                                  年以
                                                 5
                                                                                               萬
                                                                                             50
                                                                                        以上
                                                         10
                                                                                   萬元
                           有其他
                                                                                       年以
                                          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
                                     ;數
                           元以下罰金
                                                                    以下罰金
                                                                萬元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  特別嚴重情節者,處  或者沒收   10  財產。  上有期

                           三、貸款詐騙罪
                               貸 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            占 有為目的,       使 用 欺 詐 方 法,詐騙      銀 行 或 者
                           其他金融機     構之貸款,      數額較大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26  。
                                                                                  本罪之主體
                                                                            能成為
                                                         限於自然
                                               般主體,但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
                                                                  人,單位不

                           26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         工作座談    會紀要》之規定,審理       貸款詐   騙
                            犯罪案件,應     當注  意以下  兩個問題:一是單位不能構成          貸款詐   騙罪。根據《刑法           30
                                                                             》
                                                                             第
                            條和第   193  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      貸款詐  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        貸款詐  騙行為,不能以      貸
                            款詐  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        貸款詐  騙罪  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  員的
                            刑事  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     踐中,對於單位      十分明顯地以非法      占有為目的,利用      簽訂  、履
                            行借款  合同  詐騙銀行或    其他  金融  機構貸款  ,符合《刑法》第       224  條規定的合同   詐騙罪構成
                            要件者,應    當以合同   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   嚴格區分貸款詐     騙與  貸款糾  紛的界限。對於
                                                                                         貸款
                            合法
                                                                                        詐
                                                                   期沒有
                                              按規定的用
                                                                                              採取
                            定罪處罰;對於  取得貸款  後,沒有 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  途使用貸款  ,到 占有之目的,因不具  歸還貸款  者,不能以 備貸款  的條件而  騙罪
                            了欺  騙手段獲取貸款     ,案  發時  有能力  履行還貸   義務,或者案    發時  不能  歸還貸款   是      志
                                                                                         因為意
                            以外的  原因,如因經營不      善、被騙、    市場  風險  等,不應以   貸款詐  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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