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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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 101
1. 犯罪主體
本 罪之犯罪主體為 特殊 主體, 限 於 商業銀 行、 證券 交易所、期 貨 交易
所、 證券公 司、期 貨 經紀 公 司、保 險公 司 或 者其他金融機 構 , 且自然 人不
構成本罪主體。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為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國家對金融、 證券 、期 貨 行 業 管理秩序以及
投資 者之 財產權利 。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 上 述 主體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違 背 受託 義務, 擅 自 運用 客 戶 資 金 或 者
其他委 託 、 信託財 產之行為。法 文 所稱之 「 擅 自」 ,係指 未 經過 客 戶 或 委
託 人之同意, 並 非指 未 經過 上 級 同意 或 批准 。而 「受託 義務 」 一 般 源 自 於
委 託 僅 負 違 約 責任,但 合同,因此, 由 於行為人實 「違 背 受託 擅 自 運用 」 基 本上應 屬 違反 合同義
合同和
信託
義務
施了
並達
客 戶 等行為
到 情 節
務,
嚴 重程度,
特 別規定行為人
達「情
果 犯,必 須 故 《刑法》 節嚴重」之結果 始 構 應 負 刑事責任。是以, 本 罪 屬 於 結
成犯罪。
對於 背信運用 受託資 產罪之處罰,《刑法》第 185-1 條第 1 款規定, 情
節 嚴 重者,對單位 判 處罰金, 並 對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
人員,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3 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 萬元
以下罰金。
應 補充 說 明 者,《刑法》第 185-1 條第 2 款 另 規定 「違 法運用 資 金
罪 」 , 即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 構 、 住房 公 積 金管理機 構 等 公眾資 金管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