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3 - 中國金融法
P. 1023

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13



                           法上未做特殊      規定,    均解釋   為「一般主體       」,併予敍明。

                             2.   犯罪主觀要件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行為人在主觀                上均   為故意,    且均   須具備非法     占有 (  包

                           括使  第三人   或者單位非法所有          )   之目的  (意圖)。而   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全國
                           法 院 審 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    作 座談   會紀要》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                  認 定是
                           否 具有非法     占 有為目的,      應 當 堅持   主 客 觀相一    致 之原則,     既 要 避免   單 純 根
                           據 損失結果客      觀 歸 罪,   也 不 能僅憑被     告 自己   的供  述 ,而   應 當根據    案件  具體

                                                                         透 過詐騙之
                                                       見解
                           情 況具體分
                                                                                             獲 取
                                      析 。根據司法實務
                           資 金,  造 成 數 額 較 大 資 金不    能 歸還   ,對於行為人     列 情 形之一者,可以  方 法非法  認 定為
                                                            , 並 具有下
                           具有非法    占有之目的:       (1)   明知沒  有歸還能力而大       量騙取資    金者   ;(2)   非法  獲
                           取資  金後逃   跑者;(3)    肆意揮霍騙取資        金者  ;(4)   使用騙  取的資金進行       違法犯
                           罪活動   者;(5)   抽逃、轉移     資金、    隱匿財產,以逃        避返還資金者       ;(6)   隱匿、
                           銷毀賬目,     或者搞假破產、         假倒閉,以逃       避返還資金者       ;(7)   其他非法   占有
                           資 金、  拒 不 返 還 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                案件  的時   候 ,對於有     證 據 證明
                           行為人不具有非法         占 有目的者,不        能 單 純 以 財 產不   能 歸還   就 按 金融詐騙罪

                           處罰。

                             3.   犯罪客體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          客 體相當   複雜   , 包括侵    犯 特 定之金融管理關係、           特
                           定之  貨幣資   金所有關係等,此乃金融詐騙罪最                  本質  之法律    特徵  。

                             4.   犯罪客觀要件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行為            限 於 「 作為   」 , 「 不作為    」無   法 構 成 本 罪之   客
                           觀要  件 。 至 於 特 定之犯罪對       象 、 特 定之犯罪      數 額 等,   均 為 特 定罪名之     客 觀
                           要 件 。 應 補充   說 明 者,   依 據最高人民法       院 《全國法     院 審 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
                           作 座談  會紀要》之規定,金融詐騙的                數 額 不 僅 是金融詐騙犯罪定罪之重要

                           標準  ,也是量刑的主要         依據。在新司法        解釋   頒發前,可     參照    1996  年最高人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