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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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1013
法上未做特殊 規定, 均解釋 為「一般主體 」,併予敍明。
2. 犯罪主觀要件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行為人在主觀 上均 為故意, 且均 須具備非法 占有 ( 包
括使 第三人 或者單位非法所有 ) 之目的 (意圖)。而 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全國
法 院 審 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 作 座談 會紀要》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 認 定是
否 具有非法 占 有為目的, 應 當 堅持 主 客 觀相一 致 之原則, 既 要 避免 單 純 根
據 損失結果客 觀 歸 罪, 也 不 能僅憑被 告 自己 的供 述 ,而 應 當根據 案件 具體
透 過詐騙之
見解
情 況具體分
獲 取
析 。根據司法實務
資 金, 造 成 數 額 較 大 資 金不 能 歸還 ,對於行為人 列 情 形之一者,可以 方 法非法 認 定為
, 並 具有下
具有非法 占有之目的: (1) 明知沒 有歸還能力而大 量騙取資 金者 ;(2) 非法 獲
取資 金後逃 跑者;(3) 肆意揮霍騙取資 金者 ;(4) 使用騙 取的資金進行 違法犯
罪活動 者;(5) 抽逃、轉移 資金、 隱匿財產,以逃 避返還資金者 ;(6) 隱匿、
銷毀賬目, 或者搞假破產、 假倒閉,以逃 避返還資金者 ;(7) 其他非法 占有
資 金、 拒 不 返 還 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 案件 的時 候 ,對於有 證 據 證明
行為人不具有非法 占 有目的者,不 能 單 純 以 財 產不 能 歸還 就 按 金融詐騙罪
處罰。
3. 犯罪客體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 客 體相當 複雜 , 包括侵 犯 特 定之金融管理關係、 特
定之 貨幣資 金所有關係等,此乃金融詐騙罪最 本質 之法律 特徵 。
4. 犯罪客觀要件
金融詐騙罪之犯罪行為 限 於 「 作為 」 , 「 不作為 」無 法 構 成 本 罪之 客
觀要 件 。 至 於 特 定之犯罪對 象 、 特 定之犯罪 數 額 等, 均 為 特 定罪名之 客 觀
要 件 。 應 補充 說 明 者, 依 據最高人民法 院 《全國法 院 審 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
作 座談 會紀要》之規定,金融詐騙的 數 額 不 僅 是金融詐騙犯罪定罪之重要
標準 ,也是量刑的主要 依據。在新司法 解釋 頒發前,可 參照 1996 年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