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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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 。

                      第五章  評分標準和評價等級

                      第四十四條         內 部控制    評價採   取  評 分制。對     內  部控制的    過  程和  結  果 分 別  設

                                   置  一定的標     準  分值,並根據       評價  得  分確定   被評價    機構的    內  部
                                   控制   等 級。

                      第四十五條        內  部控制   過  程 評價  的標   準 分為    500  分,其中:     內 部控制    環 境
                                   100  分、風險     識別  與 評估    100  分、  內 部控制   措 施   100  分、資

                                   訊交   流與  回 饋   100  分、監督    評價  與 糾 正   100  分。  上 述 五部分
                                   評價   得 分 加 總 除 以   5 , 得到過   程 評價  的實際    得 分。

                      第四十六條  在對         內 部控制    過 程  評價  時  ,應  按  照第三章    評價   內 容  的要  求  ,
                                   結合   本辦法第八條的四個方             面 展開,    轉  換 為具體   評價問    題  ,

                                   並根據測     試 情況對    被評價    專 案進行    評 分。
                      第四十七條         初次  實施   內  部控制   評價  時  , 須 對所有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

                                   支持保    障  活動進行     評價  。 再  次評價    時 ,  至少  應  包 括 :授  信  業
                                                           櫃檯
                                                    存
                                   務、資金業務、         電腦  款及 資  訊  系統  業務、主要中間業務、計 。其他活動在  每  三  次  再 畫  財
                                                                 等
                                   務、會計管理、
                                                                                          次評
                                   價 週 期 內 應 至少
                      第四十八條
                                                            評 分標

                                   內 部控制
                                                          程和風險
                                                        過
                                    (一)   被評價 過 程 評價  覆蓋 的具體  一 次 。    準 如 下:  分 識別  的,可  得該  項
                                                                   已被充
                                                 物件
                                                      的
                                          分值的    百 分 之 二十。
                                    (二)在     滿 足  前項的   基 礎  上 , 被評價    專  案的  過  程和對風險的
                                          控制   措 施  被 規定並   遵循   要 求  的,可   得該   項分值的     百  分
                                          之 三十。
                                    (三)在     滿 足  前 兩 項的  基  礎 上 ,  被評價   項目的規定      得到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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