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247

239





                                     (四)資本      充 足 率 符合   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 以及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十二條       擬  設分行的外國銀行         除  應當具備本條       例 第九條規定的條         件  外,
                                      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提出設立         申 請 前  1  年年  末 總資  產 不 少 於  200  億 美 元 ;
                                     (二)資本       充  足 率  符合  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 以及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三)    初次   設立分行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已  經設立代表

                                            處  2  年以  上 。
                           第十三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營業     性  機構的,    除  已 設立

                                      的代表    處 外,不    得  增設代表    處  ,  但符合  國家區    域  經濟發展     戰略
                                      及 相 關政策的地區       除 外。

                                      代表  處 經批准    改  制為營業     性  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            原 代表   處 的
                                      註銷  登記手續     。

                           第十四條   設立外資銀行營業  料 報 送 擬 設機構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性 機構,應當  先 申  請籌  建,並     將  下列  申 請 資



                                                     內
                                     (一)
                                                                               、所在地、
                                                   ,
                                                                 設機構的名
                                                                            稱
                                                        容
                                                            括擬
                                                 營運資金、
                                            或者
                                     (二)可行  申  請書 性 研 究 報告;  包 申 請 經營的業務   種 類 等 ;        註冊   資本

                                     (三)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章程        草 案;
                                     (四)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各方      股東簽    署的經營
                                            合 同;
                                     (五)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
                                            的外國銀行的章程;

                                     (六)    擬  設外  商 獨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股東  或者   擬 設分行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