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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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 請 人 最 近 3 年的年報;
(六) 申 請 人的反洗錢制度;
(七) 擬 任 該 代表 處 首 席代表的 身份 證明和 學歷 證明的 影 本、
簡歷 以及 擬 任人有 無 不 良記錄 的 陳述書 ;
(八)對 擬 任 該 代表 處 首 席代表的授權 書 ;
(九) 申 請 人所在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 核 發的營業執照
或者 經營金融業務 許 可 檔 的 影 本及對其 申 請 的 意 見書 ;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 料 。
擬 設代表 處 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將申 請 資 料 連 同
審核意 見 ,及 時 報 送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自收到 設立外國銀行代表 處
完整的 申 請 資 料之日起 6 個 月內 作出批准 或者 不批准設立的
決定,並 書 面 通 知申 請 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 說 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銀行代表 處 ,應當 憑 批准 檔 向工 商 行政管
理機關辦理 例 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所列資 ,領 取 工 商 登記 證。 料 , 除 年報
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條
外,
本。
、
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
合
按
將
管理機構批准,外國銀行可以 照 凡 用外 性 文書寫 審慎性 的,應當 和持 續 附 有中 原則 文譯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 境內 設
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立的分行 改 制為由其 單 獨出資的外 商 獨資銀行。 申 請 人應當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 審 批條 件 、程式、 申
請 資 料 提出設立外 商 獨資銀行的 申 請 。
第二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 改 制為由其總行 單 獨出資的外 商 獨資銀行的,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該 外國銀行可以在規定
的期 限內 保 留 1 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 申 請 人應當 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