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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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決定 自 動 失效 。
第十七條 經 驗收合格 完成 籌 建工作的, 申 請 人應當 將 填寫好 的開業 申 請
表 連 同下列資 料 報 送 擬 設機構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一) 擬 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名 單 及 簡歷 ;
(二)對 擬 任 該 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書 ;
(三)法定 驗 資機構出具的 驗 資證明;
(四)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 料 ;
(五)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對 該 分行承 擔 稅 務、債務的責任保
證 書 ;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 料 。
擬 設機構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將申 請 資 料 連 同 審
核意 見 ,及 時 報 送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自收到 完整的開業 申 請 資 料之
日起 2 個 月內 ,作出批准 或者 不批准開業的決定,並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決定批准的,應當 頒 發金融 許 可證;決定不批准的,
說 明理由。
應當
性
機構,應當
第十九條
料
下列
設立外國銀行代表
所
設代表
報
擬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 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登記 ,應當 ,領 取 營業執照。 申 請 資 憑 金融 送 許 可證向工 處 商
處
將
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一) 申 請書 , 內 容 包 括擬 設代表 處 的名 稱 、所在地 等 ;
(二)可行 性 研 究 報告;
(三) 申 請 人的章程;
(四) 申 請 人及其所在 集 團的組 織結 構 圖 、主要 股東 名 單 、 海
外分支機搆和關 聯 企 業名 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