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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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年  11  月  8  日國務院第   155  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6  年  11  月  11  日國務院第
                      (2006
                          號令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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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適 應對外開     放 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加強  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
                               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               健 運行,制定本條         例 。

                      第二條  本條       例  所  稱 外資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                         律  、法
                               規,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下列機構:

                               (一)   1  家外國銀行     單 獨出資    或者   1  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
                                      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          商 獨資銀行;

                               (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                公司   、 企 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             合
                                      資銀行;

                               (三)外國銀行分行;
                               (四)外國銀行代表           處 。

                               前款第(一)項         至  第(三)項所列機構,以下統                稱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

                      第三條
                                    例
                                          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稱
                       本條
                               所在國家
                                            地區金融監管當
                                        稱
                               本條  例  所  或者 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局 批准  或者  許 可的金融機構。  境 外  境  外  註冊     並經
                                                                                 註冊
                                                                                      並經所在
                                      所
                               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 批准   或者   許 可的  商 業銀行。
                      第四條   外資銀行        必 須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  、法規,不      得損害    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國家利          益 、社會    公 共利  益 。
                               外資銀行的正當活動和            合 法權   益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 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                           (  以下統  稱 銀行業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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