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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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年 11 月 8 日國務院第 155 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6 年 11 月 11 日國務院第
(2006
號令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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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適 應對外開 放 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加強 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
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 健 運行,制定本條 例 。
第二條 本條 例 所 稱 外資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 律 、法
規,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下列機構:
(一) 1 家外國銀行 單 獨出資 或者 1 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
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 商 獨資銀行;
(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 公司 、 企 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 合
資銀行;
(三)外國銀行分行;
(四)外國銀行代表 處 。
前款第(一)項 至 第(三)項所列機構,以下統 稱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
第三條
例
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稱
本條
所在國家
地區金融監管當
稱
本條 例 所 或者 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局 批准 或者 許 可的金融機構。 境 外 境 外 註冊 並經
註冊
並經所在
所
國家 或者 地區金融監管當 局 批准 或者 許 可的 商 業銀行。
第四條 外資銀行 必 須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 、法規,不 得損害 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國家利 益 、社會 公 共利 益 。
外資銀行的正當活動和 合 法權 益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 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 ( 以下統 稱 銀行業監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