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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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等 資 料 ;
(五)查 閱 、 複 製 被 調查外匯 違 法事 件 的當事人和 直接 有關
的 單 位、個人的 財 務會計資 料 及 相 關 檔 ,對可 能 被轉
移 、 隱匿 或者毀損 的 檔 和資 料 ,可以予以 封 存 ;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或者 省 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
批准,查 詢被 調查外匯 違 法事 件 的當事人和 直接 有關
的 單 位、個人的 帳戶 , 但 個人儲 蓄 存 款 帳戶除 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 已 經 或者 可 能 轉移 、 隱匿 違 法資金 等 涉
案 財產或者 隱匿 、 偽造 、 毀損 重要證據的,可以 申 請
人民法院 凍 結或者 查 封 。
有關 單 位和個人應當 配 合 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 檢 查, 如 實 說
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 檔 、資 料 ,不 得拒 絕 、 阻礙 和 隱瞞 。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 檢 查 或者 調查,監督 檢 查 或者 調
查的人員不 得少 於 2 人,並應當出 示 證 件 。監督 檢 查、調查
人
的人員 少 於 2 拒 絕 。 出 示 證 件 的, 被 監督 檢 查、調查的 單
或者未
位和個人有權
第三十五條
等 資 料 。
第三十六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 的規定報 送財 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 境內 機構,應當 現客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違 法行為的,應當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
有外匯
及 時 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
關部門、機構 獲 取 所 必 需的資 訊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
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
管理工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