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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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貸 款。其他 境內 機構向 境 外提供 商 業 貸 款,應當向外匯管理
機關提出 申 請 ,外匯管理機關根據 申 請 人的資 產 負債 等 情況作
出批准 或者 不批准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範 圍 需經有關主管
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 申 請 前辦理批准 手
續 。
向 境 外提供 商 業 貸 款,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
理 登記 。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 收入 保 留或者賣給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
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但 國家規定 無 需批准的 除
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 專 案外匯支出,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
與 購 匯的管理規定, 憑 有 效單 證以 自 有外匯支付 或者 向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購 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
管理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 手續 。
依法 後,屬於外方 終 止 的外 商投 投 資 企 業,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結 匯、 納
者
資
售
稅
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匯資金,應當
資本
使
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
理機關批准的用 專 案外匯及 結 購 匯匯出。 按 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 專 案外匯
途
及 結 匯資金 使 用和 帳戶變 動情況進行監督 檢 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 或者 終 止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
理機關批准;經營 或者 終 止 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 按 照職
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 或者 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