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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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 貸  款。其他    境內   機構向    境 外提供    商  業 貸 款,應當向外匯管理
                                      機關提出     申  請 ,外匯管理機關根據           申  請 人的資   產 負債   等  情況作

                                      出批准    或者  不批准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範                   圍 需經有關主管
                                      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                        申  請  前辦理批准      手

                                      續 。
                                      向  境 外提供   商  業 貸 款,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

                                      理 登記  。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              收入  保  留或者賣給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

                                        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但 國家規定     無  需批准的     除
                                        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         專  案外匯支出,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
                                        與 購  匯的管理規定,        憑  有 效單   證以  自 有外匯支付       或者  向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購  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
                                        管理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                        手續   。

                                        依法  後,屬於外方 終 止 的外  商投  投 資 企  業,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結  匯、  納
                                                            者
                                                          資
                                                                                                 售
                                        稅
                                                               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匯資金,應當
                            資本
                                                          使
                                                            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
                                        理機關批准的用  專  案外匯及  結 購 匯匯出。      按  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    專  案外匯
                                                        途
                                        及 結 匯資金    使 用和   帳戶變   動情況進行監督         檢 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              或者  終  止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
                                        理機關批准;經營          或者   終 止  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             按  照職

                                        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            或者   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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