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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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  年  1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93  號發布,   1997  年  1  月  14  日
                      修訂,   2008  年  8  月  1  日修訂,國務院令第      532  號公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展,制定本條  加強  外匯管理,促進國際  例 。     收  支  平 衡  ,促進國民經濟        健  康  發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搆



                      第三條   本條  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  例 所  稱 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  例 的實施。  ( 以下統  示    的可以用作國際清 稱 外匯管理機關  ) 依法履 的支
                                                                                        償
                               付 手段   和資  產 :
                               (一)外幣      現 鈔 , 包 括紙    幣、  鑄 幣;
                               (二)外幣支付         憑  證 或者  支付工具,      包  括 票 據、銀行     存  款 憑 證、

                                      銀行  卡等   ;

                               (三)外幣有        價 證券,   包 括 債券、    股 票等   ;
                               (四)    特別  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          產 。

                      第四條      境內   機構、   境內   個人的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營活動,以及            境 外機

                               構、   境  外個人在     境內  的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營活動,         適  用本條
                               例 。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          性 國際支付和      轉移   不予  限 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           收 支統計    申 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                  收 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              公  布
                               國際   收 支 狀 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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