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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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 年 1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93 號發布, 1997 年 1 月 14 日
修訂, 2008 年 8 月 1 日修訂,國務院令第 532 號公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展,制定本條 加強 外匯管理,促進國際 例 。 收 支 平 衡 ,促進國民經濟 健 康 發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搆
第三條 本條 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 例 所 稱 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 例 的實施。 ( 以下統 示 的可以用作國際清 稱 外匯管理機關 ) 依法履 的支
償
付 手段 和資 產 :
(一)外幣 現 鈔 , 包 括紙 幣、 鑄 幣;
(二)外幣支付 憑 證 或者 支付工具, 包 括 票 據、銀行 存 款 憑 證、
銀行 卡等 ;
(三)外幣有 價 證券, 包 括 債券、 股 票等 ;
(四) 特別 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 產 。
第四條 境內 機構、 境內 個人的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營活動,以及 境 外機
構、 境 外個人在 境內 的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營活動, 適 用本條
例 。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 性 國際支付和 轉移 不予 限 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 收 支統計 申 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 收 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 公 布
國際 收 支 狀 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