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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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時 ,經
                                   設區的市一級以         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

                                   與涉   嫌 違 法事項有關的        單 位和個人     採 取 下列   措 施:
                                   (一)    詢問   有關   單  位  或者  個人,要     求 其對有關情況作出           說

                                          明;
                                   (二)查     閱 、 複 製 有關   財 務會計、      財產  權 登記   等 檔 、資  料 ;

                                   (三)對可       能  被轉移   、 隱匿   、  毀損或者偽造       的  檔 、資  料 ,予
                                          以 先 行 登記   保 存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採 取  前款規定    措  施,調查人員不         得少  於
                                   二人,並應當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調查通     知 書  ;調查人員      少 於二

                                   人  或者未   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調查通     知 書  的,有關     單 位 或者   個人
                                   有權   拒  絕 。對依法     採 取 的  措 施,有關     單 位和個人應當        配 合  ,

                                   如  實 說  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            檔 、資   料 ,不   得拒  絕 、  阻礙  和
                                   隱瞞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形之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
                      第四十三條
                                   一的,依法

                                   任:
                                   (一)     違 反規定  給  予行政  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  處  分;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變  更  事責 終
                                                   審
                                                                                          、
                                          止 ,以及業務範        圍 和業務範     圍內  的業務    品種   的;
                                   (二)    違 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現 場 檢 查的;

                                   (三)    未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                突 發事   件 的;
                                   (四)    違 反規定查     詢 帳戶或者申      請凍   結 資金的;

                                   (五)    違 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採 取措  施 或者處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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