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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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時 ,經
設區的市一級以 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
與涉 嫌 違 法事項有關的 單 位和個人 採 取 下列 措 施:
(一) 詢問 有關 單 位 或者 個人,要 求 其對有關情況作出 說
明;
(二)查 閱 、 複 製 有關 財 務會計、 財產 權 登記 等 檔 、資 料 ;
(三)對可 能 被轉移 、 隱匿 、 毀損或者偽造 的 檔 、資 料 ,予
以 先 行 登記 保 存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採 取 前款規定 措 施,調查人員不 得少 於
二人,並應當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調查通 知 書 ;調查人員 少 於二
人 或者未 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調查通 知 書 的,有關 單 位 或者 個人
有權 拒 絕 。對依法 採 取 的 措 施,有關 單 位和個人應當 配 合 ,
如 實 說 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 檔 、資 料 ,不 得拒 絕 、 阻礙 和
隱瞞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形之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
第四十三條
一的,依法
任:
(一) 違 反規定 給 予行政 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 處 分;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變 更 事責 終
審
、
止 ,以及業務範 圍 和業務範 圍內 的業務 品種 的;
(二) 違 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現 場 檢 查的;
(三) 未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 突 發事 件 的;
(四) 違 反規定查 詢 帳戶或者申 請凍 結 資金的;
(五) 違 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採 取措 施 或者處罰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