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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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違  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                單 位  或者  個人進行調
                                               查的;

                                        (七)   濫 用職權、      怠忽  職 守 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貪污   受  賄 , 洩

                                        露 國家   秘密  、 商  業 秘密   和個人   隱  私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
                                        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或者非    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
                                        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                         取  締 ;構成    犯

                                        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由國務院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五十  萬元  以  上 的,

                                        並 處違   法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五十  萬元  的,   處  五十  萬元   以 上  二  百萬元   以下   罰

                                        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責令 萬元  以  改 正,有  違 法所  法所 得 的,  一 沒收違  以  上 法所  倍 得 ,  違 法所  得 五
                                                 上
                                                                               五
                                                   的,並
                                                                        倍
                                                                   得
                                                          處違
                                                                                   以下
                                                                                               沒
                                                                                                 有
                                                                                        罰
                                                                                          款;
                                        十
                                        違
                                                                                   改
                                                               特別嚴
                                                                        或者
                                                                            逾
                                        百萬元
                                               以下
                                                            節
                                                                                 犯罪
                                                                                               追究
                                                                                     的,依法
                                        令  法所 業整  得或者違 頓  罰  款;情  法所 銷  得  不  足  五十  重  萬元  的,  期不  處  五十  正的,可以責 萬元  以  上  二
                                          停
                                                                   許
                                                        吊
                                                            其經營
                                                   或者
                                                                      可證;構成
                                        刑 事責任:
                                        (一)   未 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搆的;
                                        (二)   未 經批准    變 更 、 終 止 的;
                                        (三)   違 反規定從事       未 經批准    或者未   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   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存   款利率、     貸 款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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