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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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 自律 組 織 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
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
的國際 交 流、 合 作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 求 銀行業
金融機構 按 照規定報 送 資 產 負債表、利 潤 表和其他 財 務會
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 料 以及 註冊 會計 師 出具的 審 計報
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 審慎 監管的要 求 ,可以 採 取 下列 措
施進行 現 場 檢 查:
(一)進 入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二) 詢問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 求 其對有關 檢 查
事項作出 說 明;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
(三)查 料 閱 、 複 製 被轉移 、 隱匿 或者毀損 檢 查事項有關的 的 檔 、資 料 檔 、資 封
,對可
能
予以
存 ;
檢
(四)
統。 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 電子電腦 管理業務資 料 的系
進行 現 場 檢 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現
場 檢 查 時 , 檢 查人員不 得少 於二人,並應當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通 知 書 ; 檢 查人員 少 於二人 或者未 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
通 知 書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 拒 絕 檢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