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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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業    自律  組  織  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
                                        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
                                        的國際    交 流、  合 作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                                  求  銀行業
                                        金融機構     按  照規定報     送  資  產  負債表、利     潤  表和其他     財 務會

                                        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               料  以及  註冊   會計  師 出具的    審  計報
                                        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                    審慎   監管的要     求  ,可以   採 取  下列  措
                                        施進行    現 場 檢 查:

                                        (一)進     入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二)    詢問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                  求 其對有關      檢 查

                                               事項作出     說 明;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
                                        (三)查   料  閱 、  複 製  被轉移  、  隱匿  或者毀損  檢 查事項有關的 的  檔  、資  料  檔 、資  封
                                                 ,對可
                                                        能
                                                                                            予以
                                               存 ;
                                               檢
                                        (四)

                                               統。  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           電子電腦     管理業務資      料  的系
                                        進行  現  場 檢 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現
                                        場  檢 查  時 , 檢  查人員不    得少  於二人,並應當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通  知 書 ;  檢 查人員    少  於二人   或者未    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
                                        通 知 書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              拒 絕 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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