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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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責任制度和 內 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 處 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 處 有關金
融 違 法行為 等 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
予以 配 合 和協助。
第十四條 國務院 審 計、監 察 等 機關,應當依照法 律 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 律 、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 則 。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 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條 件 和
程式, 審 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 變 更 、 終 止 以及業務
範 圍 。
第十七條 申 請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或者 銀行業金融機構 變 更 持有資本
總 額或者 股份 總 額 達 到 規定 比例 以 上 的 股東 的,國務院銀行業
股東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 狀 況進行 審 查。 的資金 來 源 、 財 務 狀 況、資本 補 充 能
力 和 誠信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範
第十八條
審
審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行
備案的業務 品種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 圍內 查批准 的業務 或者 品種 備案。需要 ,應當 按 照規定經國務 查批准 律 或者
政法規作出規定並 公 布。
第十九條 未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 何單 位 或者 個人不 得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或者 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董 事和 高 級管
理人員實行任職資 格 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