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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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
                      20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加強  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
                               銀行業風險,保護          存 款人和其他       客戶  的  合 法權  益  ,促進銀行業       健
                               康 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    稱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   商
                               業銀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社、   農村信    用 合  作社  等吸收公眾存        款的金

                               融機構以及政策         性 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金融資        產  管理  公司  、 信託投    資  公
                               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租賃公司     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適 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

                               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
                               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

                               督管理。                                     境  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        境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                     合 法、穩    健  運行,維護     公

                               眾 對銀行業的      信 心 。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                   公平競爭      ,提  高  銀行業    競爭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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