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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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
20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加強 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
銀行業風險,保護 存 款人和其他 客戶 的 合 法權 益 ,促進銀行業 健
康 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 稱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 商
業銀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社、 農村信 用 合 作社 等吸收公眾存 款的金
融機構以及政策 性 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的金融資 產 管理 公司 、 信託投 資 公
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租賃公司 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適 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
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
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
督管理。 境 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 境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 合 法、穩 健 運行,維護 公
眾 對銀行業的 信 心 。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 公平競爭 ,提 高 銀行業 競爭能
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