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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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 遵循 依法、 公
開、 公 正和 效 率的 原則 。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
管理職責,受法 律 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
個人不 得 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
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資 訊 共用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 或者 地區的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 合 作機制,實施 跨 境 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 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授權範 圍內 ,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 職 相適 應的 專 業 知識 和業務工作經 驗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
第十條
得
,不
等
廉潔
企 業中 ,不 兼 任職務。 利用職務 便 利 牟 取 不正當的利 忠 於職 益 守 ,依法辦事, 得 在金融機構 公 正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 守 國家 秘密 ,並有
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 守秘密 。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 或者 地區的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 交 流監督管理資 訊 ,應當就資 訊 保 密 作出 安 排 。
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公 開監督管理程式,建立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