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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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商 業銀行的行為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對 直接 負責的 董 事、 高 級
管理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 給 予 警 告, 處 五 萬元 以 上 五
十 萬元 以下 罰 款。
第九十條 商 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
民銀行的 處罰 決定不 服 的,可以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訴
訟 法 》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 按 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 商 業銀行不 再
辦理 審 批 手續 。
第九十二條 外資 商 業銀行、中外 合 資 商 業銀行、外國 商 業銀行分行 適 用
本法規定,法 律 、行政法規 另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城 市 信 用 合 作社、 農村信 用 合 作社辦理 存 款、 貸 款和 結 算 等
業務, 適 用本法有關規定。
商 業銀行的有關業務,
第九十四條 郵 政 企 業辦理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適 用本法有關規定。
1995
第九十五條 本法
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