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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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一) 未 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搆的;
(二) 未 經批准分立、 合 併 或者違 反規定對 變 更 事項不報批
的;
(三) 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 利率以及 採 用其他不正當 手
段 , 吸收存 款,發 放貸 款的;
(四)出 租 、出借經營 許 可證的;
(五) 未 經批准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的;
(六) 未 經批准 買賣 政府債券 或者 發行、 買賣 金融債券的;
(七) 違 反國家規定從事 信託投 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 非自
用不動 產投 資 或者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和 企 業 投 資的;
(八)向關 係 人發 放信 用 貸 款 或者 發 放擔 保 貸 款的條 件 優 於
其他借款人同 類 貸 款的條 件 的。
第七十五條 商 業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
令 改 正,並 逾 期不 處 二十 正的,可以責令 萬元 以 上 五十 萬元 業整 以下 頓 罰 款;情 吊 銷 節 特別嚴 許
其經營
停
或者
改
重
或者
追究刑
可證;構成
或者
(一)
阻礙
拒
的; 絕 犯罪 的,依法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事責任: 檢 查監督
(二)提供 虛假 的 或者 隱瞞 重要事實的 財 務會計報告、報表
和統計報表的;
(三) 未遵守 資本 充 足 率、 存貸比例 、資 產 流動 性比例 、同
一借款人 貸 款 比例 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
資 產 負債 比例 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