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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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一)    未 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搆的;

                                        (二)    未 經批准分立、        合  併 或者違   反規定對     變 更  事項不報批
                                               的;

                                        (三)    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  利率以及    採  用其他不正當        手
                                               段 , 吸收存    款,發   放貸   款的;

                                        (四)出     租 、出借經營      許 可證的;
                                        (五)    未 經批准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的;

                                        (六)    未 經批准   買賣   政府債券     或者  發行、    買賣  金融債券的;
                                        (七)    違 反國家規定從事         信託投    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             非自

                                               用不動   產投   資 或者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和         企 業 投 資的;
                                        (八)向關      係  人發  放信   用  貸 款  或者  發  放擔  保 貸 款的條   件  優 於

                                               其他借款人同       類 貸 款的條    件 的。
                           第七十五條        商 業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

                                        令  改 正,並 逾  期不 處  二十  正的,可以責令 萬元  以 上  五十  萬元  業整 以下  頓  罰 款;情  吊  銷 節  特別嚴  許
                                                                                          其經營
                                                                        停
                                                                                 或者
                                                      改
                                        重
                                          或者
                                                                追究刑
                                        可證;構成
                                                    或者
                                        (一)
                                                        阻礙
                                               拒
                                               的;  絕 犯罪  的,依法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事責任:         檢  查監督

                                        (二)提供      虛假   的  或者  隱瞞  重要事實的       財  務會計報告、報表
                                               和統計報表的;
                                        (三)    未遵守    資本  充 足  率、  存貸比例     、資   產 流動   性比例    、同
                                               一借款人     貸 款  比例  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
                                               資 產 負債   比例  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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