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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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決   臨 時性   周轉  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         商 業銀行不     得違  反規定提      高或者   降  低 利率以及     採 用其他不正

                                    當 手段  , 吸收存    款,發    放貸  款。
                      第四十八條         企 業事業    單  位可以   自 主選   擇 一家  商  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

                                    個辦理   日  常 轉賬   結 算和  現  金 收  付的  基  本 帳戶  ,不  得  開立  兩  個
                                    以 上基  本 帳戶   。

                                    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將單    位的資金以個人名           義 開立   帳戶存
                                    儲。

                      第四十九條         商 業銀行的營業       時  間應當方     便 客戶   ,並予以     公  告。  商 業銀行
                                    應當在   公  告的營業     時 間  內 營業,不     得擅自停止      營業   或者  縮  短

                                    營業  時 間。
                      第五十條       商  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            服  務,  按  照規定   收取   手續費    。 收 費  專

                                 案和標    準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
                                 責分工,分       別 會同國務院      價 格 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商 業銀行應當      料 。                  存財  務會計報表、業務          合
                                                   照國家有關規定保
                                                 按
                                    同以及其他資
                                                                   律
                                    商
                      第五十二條
                                    務管理的規定,不
                                                      的
                                                                 取
                                                        便
                                                                      收
                                                                        受
                                   (一)利用職務 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  上  得 有下列行為:  利,  遵守 索  法 、    、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 賄  賂 或者違  反國家規
                                          定 收 受各   種 名 義 的 回 扣 、 手續費     ;
                                   (二)利用職務         上  的 便  利,  貪污  、  挪 用、  侵  佔  本行  或者客戶
                                          的資金;
                                   (三)    違 反規定    徇私  向 親 屬、   朋友   發 放貸  款 或者   提供  擔 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           織兼   職;

                                   (五)    違 反法   律 、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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