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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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的分支機搆,不 按 行政區 劃 設立。
商 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分支機搆,應當 按 照規定
撥 付與其經營規 模 相適 應的營運資金 額 。 撥 付各分支機搆營運
資金 額 的總和,不 得超過 總行資本金總 額 的 百 分 之 六十。
第二十條 設立 商 業銀行分支機搆, 申 請 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提 交 下列 檔 、資 料 :
(一) 申 請書 , 申 請書 應當 載 明 擬 設立的分支機搆的名 稱 、營
運資金 額 、業務範 圍 、總行及分支機搆所在地 等 ;
(二) 申 請 人 最 近 二年的 財 務會計報告;
(三) 擬 任職的 高 級管理人員的資 格 證明;
(四)經營方 針 和計 畫 ;
(五)營業場所、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
料 ;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檔 、資 料 。
商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 機構 頒 發經營 許 業銀行分支機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憑 該 許 可證向工 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
可證,並
理 登記
商
第二十二條
分級管理的 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搆實行全行統一 ,領 取 營業執照。 核 算,統一調度資金,
財 務制度。
商 業銀行分支機搆不具有法人資 格 ,在總行授權範 圍內 依法
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 擔 。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 商 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予以 公 告。
商 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搆 自取得 營業執照 之日起 無 正當理由 超
過 六個 月未 開業的, 或者 開業後 自 行 停 業 連續 六個 月 以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