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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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 強 令中國人民銀
行及其工作人員 違 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 貸 款 或者擔 保
的,對負有 直接 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造 成 損失
的,應當承 擔 部分 或者 全部 賠償 責任。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 洩露 國家 秘密或者 所 知悉 的 商 業 秘
密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 貪污 受 賄 、 徇私舞弊 、 濫 用職權、
怠忽 職 守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 稱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
的 商 業銀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社、 農村信 用 合 作社 等吸收公眾
存 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 產 管理 公司 、 性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資 公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境內 設
立的金融資
租
信託投
融機構,
適 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 賃公司 自公 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 施行。
布 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