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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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                               強  令中國人民銀
                                    行及其工作人員         違 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               貸 款  或者擔   保

                                    的,對負有      直接   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造 成 損失

                                    的,應當承      擔 部分  或者   全部  賠償   責任。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                   洩露   國家   秘密或者     所  知悉  的  商  業  秘

                                  密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                     貪污  受  賄 、 徇私舞弊     、 濫  用職權、
                                    怠忽  職 守  ,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罪

                                    的,依法     給 予行政   處 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          稱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設立

                                    的  商 業銀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社、   農村信    用 合  作社  等吸收公眾
                                    存  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  產  管理  公司  、 性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資  公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境內  設

                                    立的金融資
                                                                                            租
                                                             信託投

                                    融機構,
                                             適 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     賃公司  自公  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  施行。
                                            布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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