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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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
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 稱 中國人民銀行 特種貸 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
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 放 的用於 特 定目的的 貸 款。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
以建 議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自收到 建 議之日起
三十 日內 予以 回復 。
第三十四條 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 現 支付 困難 ,可 能引 發金融風險 時 ,為
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 檢 查監督。
業金融機構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
第三十五條
財
產
構報
務會計、統計
料
報表和資 送必 要的資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負債表、利 潤 表以及其他 求 銀行業金融機
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資 訊 共用機
制。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 編 制全國金融統計資 料 、報表,並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 公 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 健 全本系統的 稽核 、 檢 查制度, 加
強內 部的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