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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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 上 流通。
                           第二十一條        殘缺   、  汙損  的人民幣,      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兌換  ,並由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收回  、 銷毀   。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搆設立分支

                                         庫。分支庫調       撥  人民幣發行      基 金,應當     按 照 上  級庫的調     撥 命
                                         令辦理。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違   反規定,動用發行          基 金。

                           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
                                         具:

                                        (一)要     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         按  照規定的     比例交存存       款 準  備
                                               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           基準  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                 帳戶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再

                                               貼現  ;
                                        (四)向     商 業銀行提供  上買賣  貸 款;

                                                                 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
                                                   開市場
                                                 公
                                        (五)在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  外匯;

                                        時 ,可以規定具體的條           件 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                 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                       財 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             織 發
                                        行、   兌 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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