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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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上 流通。
第二十一條 殘缺 、 汙損 的人民幣, 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兌換 ,並由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收回 、 銷毀 。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搆設立分支
庫。分支庫調 撥 人民幣發行 基 金,應當 按 照 上 級庫的調 撥 命
令辦理。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違 反規定,動用發行 基 金。
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
具:
(一)要 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 按 照規定的 比例交存存 款 準 備
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 基準 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 帳戶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再
貼現 ;
(四)向 商 業銀行提供 上買賣 貸 款;
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
開市場
公
(五)在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 外匯;
時 ,可以規定具體的條 件 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 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 財 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 織 發
行、 兌 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 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