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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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在 宣傳品 、出 版物或者 其他 商品上非 法 使 用人民幣 圖樣 的,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 改 正,並 銷毀非 法 使 用的人民幣 圖
樣 , 沒收違 法所 得 ,並 處 五 萬元 以下 罰 款。
第四十五條 印製 、發 售 代幣 票 券,以代 替 人民幣在市場 上 流通的,中國
人民銀行應當責令 停止違 法行為,並 處 二十 萬元 以下 罰 款。
第四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 違 反有關規定,有關法 律 、行政法
規有 處罰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 予 處罰 ;有關法 律 、行政法
規 未 作 處罰 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 別 不同情 形給 予 警
告,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五十 萬元 以 上 的,並 處違 法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五十 萬元 的, 處 五十 萬元 以 上 二 百萬元 以下 罰 款;對負有 直
接 責任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 給 予 警
告, 處 五 萬元 以 上 五十 萬元 以下 罰 款;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
究刑 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 訴訟 法 》 的規定提 處罰 起 行政 的,可以依照 訴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不
服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
分;構成
員和其他
依法 追究刑 直接 事責任: 責任人員,依法 之 一的,對負有 給 予行政 處 直接 責任的主管人 犯罪 的,
(一) 違 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 貸 款的;
(二)對 單 位和個人提供 擔 保的;
(三) 擅自 動用發行 基 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 之 一, 造 成 損失 的,負有 直接 責任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應當承 擔 部分 或者 全部 賠償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