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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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                     財 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
                                    的預算經國務院         財 政部門    審核  後,   納入  中央預算,       接 受國務

                                    院 財 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              每 一會計年度的        收入減除該      年度支出,並        按  照
                                    國務院   財  政部門    核 定的  比例   提  取 總 準  備金後的    淨 利  潤 ,全部
                                    上繳  中央   財 政。中國人民銀行的           虧損  由中央    財 政 撥 款 彌補   。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              財 務  收 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               律  、行政法

                                  規和國家統一的        財  務、會計制度,        接  受國務院     審 計機關和     財  政
                                  部門依法分      別 進行的    審 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                 于每  一會計年度       結束  後的三個     月內   , 編  制

                                    資  產 負債表、    損益   表和  相  關的  財 務會計報表,並         編  制年度報

                                    告,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           公 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             自西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偽造  、  變造  人民幣,出      售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或者   明  知  是

                      第四十二條

                                    偽造
                                          不構成
                                        尚
                                                             公安
                                                                      處
                                                                                   拘留
                                    任;  、  變造  的人民幣 犯罪  的,由 而  運  輸  ,構成 機關  犯罪 十五  的,依法 日  以下  追究刑  、一  事責 萬
                                    元 以下  罰 款。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或者  明  知 是 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而
                                    持有、   使  用,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
                                    罪 的,由    公安  機關  處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一   萬元  以下  罰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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