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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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 財 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
的預算經國務院 財 政部門 審核 後, 納入 中央預算, 接 受國務
院 財 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 每 一會計年度的 收入減除該 年度支出,並 按 照
國務院 財 政部門 核 定的 比例 提 取 總 準 備金後的 淨 利 潤 ,全部
上繳 中央 財 政。中國人民銀行的 虧損 由中央 財 政 撥 款 彌補 。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 財 務 收 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 律 、行政法
規和國家統一的 財 務、會計制度, 接 受國務院 審 計機關和 財 政
部門依法分 別 進行的 審 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 于每 一會計年度 結束 後的三個 月內 , 編 制
資 產 負債表、 損益 表和 相 關的 財 務會計報表,並 編 制年度報
告,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 公 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 自西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偽造 、 變造 人民幣,出 售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或者 明 知 是
第四十二條
偽造
不構成
尚
公安
處
拘留
任; 、 變造 的人民幣 犯罪 的,由 而 運 輸 ,構成 機關 犯罪 十五 的,依法 日 以下 追究刑 、一 事責 萬
元 以下 罰 款。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或者 明 知 是 偽造 、 變造 的人民幣 而
持有、 使 用,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尚 不構成 犯
罪 的,由 公安 機關 處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一 萬元 以下 罰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