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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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
20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 商 業銀行、 存 款人和其他 客戶 的 合 法權 益 ,規範 商 業銀
行的行為,提 高信貸 資 產品質 , 加強 監督管理,保 障商 業銀行的
穩 健 運行,維護金融 秩序 ,促進社會主 義 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
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 稱 的 商 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設立的 吸收公眾存 款、發 放貸 款、辦理 結 算 等 業務的 企 業法人。
第三條 商 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業務:
(一) 吸收公眾存 款;
(二)發 放短 期、中期和長期 貸 款;
(三)辦理國 內 外 結 算;
(四)辦理 票 據承 兌 與 貼現 ;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
(七)
(八)從事同業拆借; 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兌 付、承 銷 政府債券;
(九)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十)從事銀行 卡 業務;
(十一)提供 信 用證 服 務及 擔 保;
(十二)代理 收 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 箱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