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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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
                           20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         商  業銀行、    存 款人和其他       客戶  的 合  法權  益 ,規範    商  業銀
                                    行的行為,提       高信貸    資 產品質    ,  加強  監督管理,保       障商   業銀行的
                                    穩 健  運行,維護金融        秩序   ,促進社會主       義 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

                                    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       稱  的  商 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設立的   吸收公眾存      款、發    放貸  款、辦理     結 算 等 業務的     企 業法人。
                           第三條     商 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              或者  全部業務:

                                   (一)    吸收公眾存      款;

                                   (二)發     放短   期、中期和長期        貸 款;
                                   (三)辦理國        內 外 結 算;
                                   (四)辦理       票 據承  兌 與 貼現   ;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
                                   (七)

                                   (八)從事同業拆借;  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兌 付、承  銷 政府債券;

                                   (九)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十)從事銀行         卡 業務;
                                   (十一)提供        信 用證  服 務及   擔 保;

                                   (十二)代理        收 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          箱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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