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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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    圍 由 商  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商 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
                      第四條      商  業銀行以     安  全  性  、流動  性 、  效益性    為經營    原則   ,實行    自  主經

                               營,  自擔   風險,    自 負 盈虧  , 自我約束      。
                               商  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                何單  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 業銀行

                               以其全部法人       財產   獨立承   擔 民事責任。
                               商  業銀行與    客戶   的業務    往來  ,應當    遵循平等     、 自願   、 公平   和 誠  實

                               信 用的   原則  。
                      第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保        障存  款人的    合  法權   益 不受任    何單   位和個人的      侵

                               犯 。
                      第七條      商  業銀行開展      信貸   業務,應當       嚴格審    查借款人的資        信 ,實行    擔

                               保,保    障按  期  收回貸   款。   商 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            收回到    期 貸 款的
                               本金和利     息 ,受法    律 保護。

                                                             法
                      第八條      商  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 國家利  益 、社會  公 共利  遵守 益 。    律 、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     得
                               損害

                      第九條
                               競爭

                               商
                                 業銀行依法
                      第十條      商  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 。    接  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遵守公平競爭  的  原則  ,不  得  從事不正當  但  法
                               律  規定其有關業務        接 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  機構監督管理的,
                               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        商 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准。

                                 未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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