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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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 圍 由 商 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商 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
第四條 商 業銀行以 安 全 性 、流動 性 、 效益性 為經營 原則 ,實行 自 主經
營, 自擔 風險, 自 負 盈虧 , 自我約束 。
商 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 何單 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 業銀行
以其全部法人 財產 獨立承 擔 民事責任。
商 業銀行與 客戶 的業務 往來 ,應當 遵循平等 、 自願 、 公平 和 誠 實
信 用的 原則 。
第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保 障存 款人的 合 法權 益 不受任 何單 位和個人的 侵
犯 。
第七條 商 業銀行開展 信貸 業務,應當 嚴格審 查借款人的資 信 ,實行 擔
保,保 障按 期 收回貸 款。 商 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 收回到 期 貸 款的
本金和利 息 ,受法 律 保護。
法
第八條 商 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 國家利 益 、社會 公 共利 遵守 益 。 律 、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 得
損害
第九條
競爭
商
業銀行依法
第十條 商 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 。 接 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遵守公平競爭 的 原則 ,不 得 從事不正當 但 法
律 規定其有關業務 接 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 機構監督管理的,
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 商 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准。
未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 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