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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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章程      草 案;
                                 (二)    擬 任職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的資         格 證明;

                                 (三)法定      驗 資機構出具的        驗 資證明;
                                 (四)    股東  名 冊 及其出資     額 、 股份   ;

                                 (五)持有      註冊   資本   百 分  之 五以  上 的  股東  的資   信  證明和有關資
                                        料 ;

                                 (六)經營方       針 和計   畫 ;
                                 (七)營業場所、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

                                        料 ;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檔 、資   料 。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             商 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頒 發經
                                 營  許 可證,並     憑  該 許  可證向工    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登記   ,領  取

                                 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商 業銀行的組       織形  式、組    織  機構   適 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的規定。          商  業銀行,其組       織形   式、組    織  機構不完全     符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定,

                                                                            生
                      第十八條  國有獨資  合《  適 用前款規定的  商 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  日 期由國務院規定。  法  》  規定的,可以     產  繼續沿 辦法由國務院規  用  原  有的規
                                 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          商  業銀行的     信貸  資  產品質   、資   產 負債   比例  、
                                 國有資    產 保值增值     等  情況以及     高 級管理人員      違  反法  律  、行政法

                                 規 或者   章程的行為和       損害   銀行利   益 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商  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外設立分支

                                 機搆。設立分支機搆            必 須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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