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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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 草 案;
(二) 擬 任職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的資 格 證明;
(三)法定 驗 資機構出具的 驗 資證明;
(四) 股東 名 冊 及其出資 額 、 股份 ;
(五)持有 註冊 資本 百 分 之 五以 上 的 股東 的資 信 證明和有關資
料 ;
(六)經營方 針 和計 畫 ;
(七)營業場所、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
料 ;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 檔 、資 料 。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 商 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頒 發經
營 許 可證,並 憑 該 許 可證向工 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登記 ,領 取
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商 業銀行的組 織形 式、組 織 機構 適 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的規定。 商 業銀行,其組 織形 式、組 織 機構不完全 符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定,
生
第十八條 國有獨資 合《 適 用前款規定的 商 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 日 期由國務院規定。 法 》 規定的,可以 產 繼續沿 辦法由國務院規 用 原 有的規
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 商 業銀行的 信貸 資 產品質 、資 產 負債 比例 、
國有資 產 保值增值 等 情況以及 高 級管理人員 違 反法 律 、行政法
規 或者 章程的行為和 損害 銀行利 益 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商 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外設立分支
機搆。設立分支機搆 必 須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 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