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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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商 業銀行的     董 事、監事、管理人員、             信貸   業務人員及
                                               其 近親  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           投  資  或者擔   任 高  級管理職務的       公司   、 企
                                               業和其他經濟組        織 。

                           第四十一條  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強   令 商  業銀行發    放貸   款 或者   提供  擔  保。
                                        商 業銀行有權       拒 絕  任 何單  位和個人     強 令要   求 其發   放貸  款  或者

                                        提供   擔 保。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            按  期 歸 還貸   款的本金和利       息  。借款人     到 期不   歸 還

                                        擔 保  貸 款的,    商 業銀行依法      享  有要  求 保證人    歸  還貸  款本金和
                                        利 息或者    就  該擔  保  物 優先  受 償  的權利。     商 業銀行    因 行  使 抵押

                                        權、   質 權 而取得    的不動    產或者    股  權,應當    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
                                        內 予以   處 分。借款人       到 期不  歸  還信  用 貸  款的,應當      按  照 合 同

                                        約 定承   擔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商 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不  得 從事  信託投    資和證券經

                                                      向
                                                                        資
                                                             用不動
                                        營業務,不      但 國家  非自 另 有規定的  產投 除 外。  或者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和
                                                    得
                                        企 業 投 資,
                           第四十四條
                                        商
                                                                      、委
                                                        據承
                                                             兌
                                                                   兌
                                                                          託收
                                                               、匯
                                                                   入
                                                                      賬
                                                                               壓
                                                                        ,不
                                                                                      壓
                                                                            得
                                                                                 單
                                                                 付
                                          照規定的期
                                        按
                                                      限兌現
                                                               收
                                                             ,
                                        規定  業銀行辦理 退 票 。有關  票 兌現  、 收 付 入 賬 期 限 的規定應當  款  等結  、  算業務,應當 票或者違     反
                                                                                       公 布。
                           第四十五條        商 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或者到境     外借款,應當依照法           律  、行
                                        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  同業拆借,應當               遵守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禁止   利用拆    入 資
                                        金發   放 固 定資   產貸  款  或者  用於   投  資。拆出資金       限 於 交足存    款
                                        準 備金、    留足   備付金和     歸  還 中國人民銀行       到 期  貸 款 之  後的  閒
                                        置 資金。拆      入 資金用於     彌補票    據  結 算、  聯 行匯   差頭寸   的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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