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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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 業銀行的 董 事、監事、管理人員、 信貸 業務人員及
其 近親 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 投 資 或者擔 任 高 級管理職務的 公司 、 企
業和其他經濟組 織 。
第四十一條 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強 令 商 業銀行發 放貸 款 或者 提供 擔 保。
商 業銀行有權 拒 絕 任 何單 位和個人 強 令要 求 其發 放貸 款 或者
提供 擔 保。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 按 期 歸 還貸 款的本金和利 息 。借款人 到 期不 歸 還
擔 保 貸 款的, 商 業銀行依法 享 有要 求 保證人 歸 還貸 款本金和
利 息或者 就 該擔 保 物 優先 受 償 的權利。 商 業銀行 因 行 使 抵押
權、 質 權 而取得 的不動 產或者 股 權,應當 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
內 予以 處 分。借款人 到 期不 歸 還信 用 貸 款的,應當 按 照 合 同
約 定承 擔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商 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不 得 從事 信託投 資和證券經
向
資
用不動
營業務,不 但 國家 非自 另 有規定的 產投 除 外。 或者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和
得
企 業 投 資,
第四十四條
商
、委
據承
兌
兌
託收
、匯
入
賬
壓
,不
壓
得
單
付
照規定的期
按
限兌現
收
,
規定 業銀行辦理 退 票 。有關 票 兌現 、 收 付 入 賬 期 限 的規定應當 款 等結 、 算業務,應當 票或者違 反
公 布。
第四十五條 商 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或者到境 外借款,應當依照法 律 、行
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 同業拆借,應當 遵守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禁止 利用拆 入 資
金發 放 固 定資 產貸 款 或者 用於 投 資。拆出資金 限 於 交足存 款
準 備金、 留足 備付金和 歸 還 中國人民銀行 到 期 貸 款 之 後的 閒
置 資金。拆 入 資金用於 彌補票 據 結 算、 聯 行匯 差頭寸 的不 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