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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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和資 料 。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的規定, 隨 時 對 商 業銀行的 存 款、 貸 款、 結 算、 呆賬
等 情況進行 檢 查監督。 檢 查監督 時 , 檢 查監督人員應當出 示
合 法的證 件 。 商 業銀行應當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要 求 ,提供 財 務會計資 料 、業務 合 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 面
的其他資 訊 。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 商 業銀行進行 檢 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依法 接 受 審 計機關的 審 計監督。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 商 業銀行 已 經 或者 可 能 發 生 信 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 款人的利
益時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 該 銀行實行 接 管。
接 管的目的是對 被 接 管的 商 業銀行 採 取必 要 措 施,以保護 存
業銀行的正常經營
款人的利 益 , 恢 復商 係 不 因 接 管 而變 化。 能 力 。 被 接 管的 商 業
銀行的債權債務關
接
第六十五條
內 容 :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稱 ;
(一) 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 被 接 管的 商 業銀行名 接 管決定應當 載 明下列 織 實施。國務
(二) 接 管理由;
(三) 接 管組 織 ;
(四) 接 管期 限 。
接 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