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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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表和資    料 。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的規定,        隨  時 對 商  業銀行的     存 款、  貸  款、  結  算、  呆賬
                                    等 情況進行     檢  查監督。    檢  查監督   時  , 檢  查監督人員應當出         示

                                    合 法的證    件 。  商 業銀行應當      按 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要  求  ,提供   財 務會計資      料 、業務    合 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           面

                                    的其他資    訊 。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                  商 業銀行進行      檢 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依法         接 受 審 計機關的      審 計監督。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         商 業銀行    已  經 或者  可 能 發  生 信 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  款人的利
                                    益時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                   該 銀行實行      接 管。

                                   接  管的目的是對       被  接 管的  商  業銀行    採 取必  要  措  施,以保護     存
                                                        業銀行的正常經營
                                    款人的利     益 ,  恢 復商 係 不 因 接 管 而變  化。     能 力 。  被 接 管的  商  業
                                    銀行的債權債務關
                                    接
                      第六十五條
                                                                                  內 容 :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稱 ;
                                   (一)  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  被 接 管的  商 業銀行名  接 管決定應當  載 明下列  織  實施。國務
                                   (二)    接 管理由;
                                   (三)    接 管組   織 ;

                                   (四)    接 管期   限 。
                                   接 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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