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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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商 業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 改 正,有 違
法所 得 的,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五十 萬元 以 上 的,並 處
違 法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下 罰 款; 沒 有 違 法所 得或者違 法所
得 不 足 五十 萬元 的, 處 五十 萬元 以 上 二 百萬元 以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重 或者 逾 期不 改 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 議 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 停 業整 頓 或者 吊 銷 其經營 許 可
證;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一) 未 經批准辦理 結 匯、 售 匯的;
(二) 未 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買賣 金融債券 或者
到境 外借款的;
(三) 違 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 業銀行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 改 正,並 處
二十 萬元 以 上 五十 萬元 以下 罰 款;情 節 特別嚴 重 或者 逾 期不
改 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 議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責令 停 業整 頓 或者 吊 銷 其經營 許 可證;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
究刑
事責任:
拒 絕 或者
(一)
的
(二)提供
和統計報表的; 虛假 阻礙 或者 中國人民銀行 隱瞞 重要事實的 檢 查監督的; 財 務會計報告、報表
(三) 未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比例交存存 款 準 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 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 至 第七十七條規定情 形 的,對 直
接 負責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應當 給
予 紀 律處 分;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 改 正,
有 違 法所 得 的, 沒收違 法所 得 , 違 法所 得 五 萬元 以 上 的,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