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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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吸收公眾存 款 等商 業銀行業務,任 何單 位不 得 在名 稱 中 使 用
“ 銀行 ”字樣 。
第十二條 設立 商 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有 符合 本法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規定的章程;
(二)有 符合 本法規定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
(三)有具備任職 專 業 知識 和業務工作經 驗 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
人員;
(四)有 健 全的組 織 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 符合 要 求 的營業場所、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
其他設施。
設立 商 業銀行, 還 應當 符合 其他 審慎性 條 件 。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 性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十 億元 人民幣。設
立 城 市 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一 億元 人民幣,設立 農
村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五 千萬元 人民幣。 註冊 資本
應當是實 繳 資本。 審慎 監管的要 求 可以調整 註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
資本
, 但 不 得少
商
設立
第十四條
檔 、資
下列 最低限額 業銀行, 料 : 申 請 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 於前款規定的 限額 。 交
(一) 申 請書 , 申 請書 應當 載 明 擬 設立的 商 業銀行的名 稱 、所
在地、 註冊 資本、業務範 圍等 ;
(二)可行 性 研 究 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 交 的其他 檔 、資 料 。
第十五條 設立 商 業銀行的 申 請 經 審 查 符合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申 請 人
應當 填寫 正式 申 請 表,並提 交 下列 檔 、資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