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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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吸收公眾存      款  等商  業銀行業務,任         何單   位不   得  在名  稱  中  使 用
                                    “ 銀行  ”字樣    。

                           第十二條  設立       商 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
                                      (一)有    符合   本法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   法 》 規定的章程;

                                      (二)有    符合   本法規定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
                                      (三)有具備任職          專 業  知識  和業務工作經        驗  的 董 事、  高  級管理

                                            人員;
                                      (四)有    健 全的組    織 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     符合  要  求 的營業場所、        安 全防範    措  施和與業務有關的
                                            其他設施。

                                      設立  商 業銀行,     還 應當   符合  其他   審慎性   條 件 。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         性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十  億元   人民幣。設

                                      立 城  市 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一   億元  人民幣,設立        農
                                      村商  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低限額     為五  千萬元    人民幣。     註冊   資本

                                      應當是實     繳 資本。                  審慎  監管的要     求  可以調整     註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

                                      資本
                                                   , 但 不 得少
                                          商
                            設立
                           第十四條
                                          檔 、資
                                      下列  最低限額  業銀行,  料 :    申  請  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  於前款規定的  限額  。    交
                                      (一)   申  請書  ,  申 請書  應當   載 明  擬 設立的    商  業銀行的名     稱  、所

                                            在地、    註冊  資本、業務範        圍等  ;
                                      (二)可行      性 研 究 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                     交 的其他    檔 、資   料 。
                           第十五條   設立      商  業銀行的     申 請 經  審 查 符合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申  請 人

                                      應當  填寫   正式  申 請 表,並提     交 下列   檔 、資   料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