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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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不 得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帳戶透 支。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 織或者 協助組 織 銀行業金融機構 相互之
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 相互之 間的清算事項,
提供清算 服 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 結 算
規 則 。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 商 業銀
行 貸 款的 數額 、期 限 、利率和方式, 但貸 款的期 限 不 得超過
一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 得 對政府 財 政 透 支,不 得直接認購 、 包銷 國
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 得 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 貸 款,不 得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 單 位和個人提供 貸 款, 但 國務院決
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 特 定的 非 銀行金融機構提供 貸 款的 除
外。 得 向任 何單 位和個人提供 擔 保。
中國人民銀行不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
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 單 位和個人的下列行
為進行 檢 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 存 款 準 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 特種貸 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