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198

190





                                    但 不 得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帳戶透    支。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                  織或者    協助組    織 銀行業金融機構         相互之

                                    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                    相互之    間的清算事項,
                                    提供清算     服 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                              結  算
                                    規 則 。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                                    商 業銀
                                    行  貸 款的  數額  、期   限 、利率和方式,         但貸  款的期    限  不 得超過

                                    一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               得  對政府    財 政 透  支,不   得直接認購       、 包銷  國

                                    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              得 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                  貸  款,不   得

                                 向  非 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             單 位和個人提供       貸  款,  但  國務院決
                                 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              特 定的   非  銀行金融機構提供          貸  款的  除

                                 外。              得 向任  何單   位和個人提供       擔 保。
                                 中國人民銀行不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
                                    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                            單 位和個人的下列行
                                    為進行   檢 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         存 款 準 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             特種貸   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