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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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年 3 月 18 日制訂, 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
(199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
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
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
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