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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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年  3  月  18  日制訂,  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
                      (199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

                               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
                               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

                               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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