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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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授 信 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三 章第  31  條至  55  條 ) ;
                           2.   資金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四章第    56  條至  71  條 ) ;

                           3.   存款  和 櫃 台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五 章第  72  條至  84  條 ) ;
                           4.   中間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六 章第  85  條至  103  條 ) ;

                           5.   會計的內  部控制     (  第 七 章第  104  條至  116  條 ) ;
                           6.   計 算 機 訊 息 系 統 的內  部控制    ( 第 八 章第  117  條至  131  條 ) 。

                          在中國大陸,         習慣  上  將  銀行承   辦  「  收取  手  續  費 的業務   」稱  為中間業

                      務,其    涵蓋  的  範圍類似     台灣   通  常 所  稱  fee income base  的業務,   但  範圍  稍

                      廣 。
                          從  第  三 章 到 第 八  章 的  101  條文  ,  詳  述 六 大 類  內 部控制  應包括的     項目  。
                      大陸銀監會      把  《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評 價  試 行 辦  法》中的    評  價  方法,在《商

                      業銀行內     部控制    指  引 》中提供了相當明確的            「  指 引 」  , 讓 商業銀行明      瞭  著

                      力 點,據以     建 立內   部控制   的機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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