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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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 信 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三 章第 31 條至 55 條 ) ;
2. 資金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四章第 56 條至 71 條 ) ;
3. 存款 和 櫃 台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五 章第 72 條至 84 條 ) ;
4. 中間業務的內 部控制 ( 第 六 章第 85 條至 103 條 ) ;
5. 會計的內 部控制 ( 第 七 章第 104 條至 116 條 ) ;
6. 計 算 機 訊 息 系 統 的內 部控制 ( 第 八 章第 117 條至 131 條 ) 。
在中國大陸, 習慣 上 將 銀行承 辦 「 收取 手 續 費 的業務 」稱 為中間業
務,其 涵蓋 的 範圍類似 台灣 通 常 所 稱 fee income base 的業務, 但 範圍 稍
廣 。
從 第 三 章 到 第 八 章 的 101 條文 , 詳 述 六 大 類 內 部控制 應包括的 項目 。
大陸銀監會 把 《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評 價 試 行 辦 法》中的 評 價 方法,在《商
業銀行內 部控制 指 引 》中提供了相當明確的 「 指 引 」 , 讓 商業銀行明 瞭 著
力 點,據以 建 立內 部控制 的機 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