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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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 範 、 事 中 控制   、 事 後監   督和  糾 正 的 動 態 過程    和 機 制 。 」
                               根據這    項 定  義 的 說  法,就是對風險進行           事 前  防 範  、 事 中  控制  、  事 後監

                           督和  糾  正 ,這種   說  法明確   勾勒   出內   部控制活動      的前、中、後任務,而             且 是
                           持續  的  動 態 措施。    正  如 本 章  前面所   述 ,內  部控制    機 制  是一種   植  入  (built-in)

                           而 且 持續   進行的管理過程,是           每 天  整體  營  運 的一  部 分,而    不 是  某 個  時點  才
                           執 行的程   序 或 政策,所以       說它  是 動 態  (dynamic)   的。

                               該 指 引 的 第 三 條 明 示 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的 目標  應為   :
                               1.   確保國  家 法 律 規定  和 商業銀行內       部 規 章制   度的  貫徹  執 行 ;

                               2.   確保商業銀行發展       戰 略 和 經營   目標   的 全 面實施    和充  分實現    ;
                               3.   確保風險管理     體 系的有    效 性 ; 以及

                               4.   確保業務  記 錄、   財 務資   訊 和 其 他 管理資    訊 的及時、     真 實 和完整     。

                               審 視  上 述四個    目標  ,除了    次 序  不 一 樣  之外,   完全   符合  本  章 前 節  所提的

                           COSO  報告  ,以及    巴 賽 爾 委員會    文 件 中認為內      部控制   應 達 成的   目標   。
                               該 指  引 的 第二章    指  出內  部控制    的 基 本要求,在      第  六 條 中明列內     部控制
                           應當包   含 的要   素 有 :

                                          環境  評估   (  詳細  詳細 說 明在  第  第 條至  條 、 11  條 ) ;
                                  內 部控制
                                                              7
                               1.
                                                                      條 ) ;
                                                                     9
                                                       說 明在
                                                  (
                                  風險識別與
                               2.
                                                                10
                                                              12
                                                                           條 ) ; 以及
                                                       說 明在
                               4.  3.   內 部控制  措施   (  詳細 詳細  說 明在  第 第  20 條至 條至  19  25 條 ) ;
                                  信 息 交 流 與 反 饋  (
                               5.   監 督 評 價 與 糾 正  ( 詳細  說 明在  第  26  條至  30  條 ) 。
                               上 述 五  個 目標  ,與    COSO   報告  所列   舉  的 五 個 內 部控制    組成成分,以及
                           與 巴 賽 爾 委員會    文 件 內 部控制    操 作過程中的       核 心 分 子 完全   相 符 。
                               該 指 引 的 第   31  條 到 第  131  條 , 共 計  101  個條文  ,分別就    下 列銀行的各
                           個 業務  領域   ,規  範 其內   部控制   的 原 則 、組織、      權責  與 目標   重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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