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188

180





                          該辦   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             建 立並保    持 系  統化  、  透 明  化 、 檔  案化  的內
                      部控制體     系,定期     或 當有關法     律  法規  和  其 他 經營環境發生        重  大 變化  時,對

                      內 部控制體     系進行    評 審  和 改進   (  第  4  條 ) 。 此  外,對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的  評
                      價 工作,由銀監會及其           派 出機構組織實施          ( 第  5  條 ) 。

                          第二章    評 價  目標  和 原  則   (  第  7  、 8  、 9  條 ) 、  第四章  評  價 程 序 和  方法   (  第
                      32  條至  43  條 )   及 第 五 章 評 分 標準  和 評 價 等 級  (  第  44  條至  55  條 )   則具體  說  明

                      了銀監會及其        派 出機構    如  何 執 行對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的 評  價  ,包括   評 價  前
                      準 備、   評 價 程 序  、  抽樣  測 試  、 評 價 報告  、 反  饋  (feedback  ,相當於台灣     慣  稱

                      的 回 應 ) 、 評 分 標準  等,   都 說 明 得 非 常清   楚 。
                          該辦   法 第  7  條 中列  舉 商業銀行內     部控制    評 價 的 目標   ,主要包括      :

                           1.   促 進商業銀行    嚴格遵    守 國  家 法 律 法規、銀監會的監管要求              和 商業銀
                             行 審慎   經營   原 則 ;

                           2.   促 進商業銀行提     高 風險管理     水準   ,保證其發展       戰  略 和  經營  目標  的實
                             現 ;

                           3.   促 進商業銀行    增 強 業務、    財 務  和 管理資    訊 的  真 實 性 、  完整性和    及時
                             性 ;

                                                                    部控制
                                                             強化
                                                                          意
                                                    者和
                                                                             識,
                             各 項 控制
                                                                 重
                                                        新
                                                                          設等
                                                                                 大
                                                                    組及
                                                                        新
                             促
                           5.  4.   促  進商業銀行各  措施,確保內  級  管理  部控制體  創  員工 、機構 系 得到  內 有 效 運 行 ;   重  嚴格 變化  貫徹 時,及 落實
                                進商業銀行在出現業務
                             時有   效 地 評估   和控制   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   8  條 說 明了內   部控制    評 價 應從   充 分 性 、  合  規 性 、有  效  性和  適 宜性  等
                      四個  方面進行,包括         :
                           1.   過程  和 風險是否已    被充   分識別   ;
                           2.   過程  和 風險的  控制  措施是否     遵循   相關要求、      得到   明確規定並      得 以實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