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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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
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
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
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
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
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 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
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
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
組成和工作程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