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195

187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
                                    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
                                    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
                                    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
                                    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

                                    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  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
                                    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
                                      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
                                      組成和工作程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