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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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 開立外匯 帳戶 ,並通 過 外匯 帳戶 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 送客戶 的外
匯 收 支及 帳戶變 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禁止 外幣流通,並不 得 以外幣計 價 結 算, 但
國家 另 有規定的 除 外。
第九條 境內 機構、 境內 個人的外匯 收入 可以調 回境內或者存放境 外;調
回境內或者存放境 外的條 件 、期 限等 ,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
據國際 收 支 狀 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 遵循
安 全、流動、增值的 原則 。
第十一條 國際 收 支出 現或者 可 能 出 現嚴 重 失 衡 ,以及國民經濟出 現或者
可 能 出 現嚴 重 危 機 時 ,國家可以對國際 收 支 採 取必 要的保 障 、
控制 等措 施。
第二章 經常專案外匯管理
實、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 收 支應當具有 真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 法的 交 易 基 礎 。經營 結
合
定,對
致
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 交 易 單 證的 真 實 性 及其與外匯 收 支的一 檢 查。 性 進行 合 理 審
第十三條 經常 專 案外匯 收入 ,可以 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保 留或者賣給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 專 案外匯支出,應當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
購 匯的管理規定, 憑 有 效單 證以 自 有外匯支付 或者 向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購 匯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