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238

230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                            綜 合  頭寸  管理,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                   潤  以及  因  本外幣資    產  不  匹配  需要進行
                                   人民幣與外幣間         轉 換 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                     求 為 基  礎 的、有管理的       浮  動匯率制
                                   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         結 匯、   售 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            符合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規定條    件  的其他機構,可以          按 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               交 易 。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            交  易  應當  遵循公    開、   公平  、  公  正和  誠  實 信  用的  原

                                    則 。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          交 易 的幣   種 和 形 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  要 求 ,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  節 。       變  化和貨幣政策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                 採 取 下列  措 施:
                                                                         現 場 檢 查;
                                   (二)進     入 涉 嫌 外匯   違 法行為發     生 場所調查     取 證;

                                   (三)    詢問   有外匯   收  支 或者   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
                                          求 其對與    被  調查外匯    違  法事  件直接    有關的事項作出         說

                                          明;
                                   (四)查     閱  、 複  製 與  被 調查外匯    違 法事   件直接    有關的    交 易  單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